【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國家。在虐童、家暴問題上,司法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作用發揮,也有賴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社會的全力配合?!?/p> 2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邵某、王某對女兒小麗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麗的監護人。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法院為何要以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方式去拆散一個家庭?看看這對父母的作為就知道了。據法院查明,“邵某對小麗多次實施性侵,并長期虐待、暴力毆打孩子”,而“王某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從未看望和照顧小麗,未盡撫養義務,不但未履行監護職責,還間接導致女兒受到侵害”。在這個不幸的家庭里,天理倫常皆已不在。父親已于去年獲判有期徒刑11年,不作為的母親雖未觸犯刑律但也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對于小麗而言,要開啟新生活,擺脫這對枉為人父人母的奇葩夫妻的監護,當是第一步。 這宗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實在來之不易。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并非無法可依。早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就規定了“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但該法實施28年來,由法院裁判剝奪監護人監護權的個案聞所未聞(至少在本人的觀察視野里沒有見過)。是從未發生過應剝奪監護人監護權的法定情形嗎?不時被媒體曝光的監護人虐童案又在反復提醒我們,正是司法介入的不及時,使得一些本應得到遏制的虐童事件向著更糟糕的方向發展了。 司法遠離監護權,根源還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對中國這樣一個古老的親權國家而言,家庭才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維系家庭穩定幾等于維系了社會的穩定。所謂“清官不理家務事”,其背后的說辭無非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強行介入將可能動搖社會內在結構的根基。但現代法治卻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員之間也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這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個體的合法權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員的傷害,司法也有義務提供救濟。 而在“家庭親權”之上,也有了“國家親權”的這個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兒童保護基本準則。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國家。對那些虐待和遺棄孩子的家長,國家有權從“兒童權益保護優先”的大原則出發,對監護人進行處罰直至剝奪其監護權。 當然,基于“國家親權”的政府監護并不是縱容監護人逃避監護義務,被撤銷監護權的家長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司法不愿介入剝奪監護權案件的另一個原因,就在“執行難”。在虐童問題、家暴問題上,司法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作用的發揮,也有賴于公安、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門以及社會的全力配合。相關報道見A19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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