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國企“廉政保證金”制度還有很大的優化空間。譬如,保證金可以提高到30%以上。另外,保證金的延期年限,應以國企負責人任期為標準,經過離任審計與職工意見調查,才能決定是否領回保證金。最后,應將國企負責人在經營管理中的更多小差錯也列入保證金的約束范圍。 廣州市國企廉政風險保證金第一批于今年到期,大約有九成的國企負責人將可以領回自己的保證金。據報道,廣州市國資委從2012年起,實施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獲得的年度薪酬的績效年薪、獎勵年薪和任期獎勵的80%在考核期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20%作為經營與廉政風險保證金延期三年支付。 簡單來說,這個國企“廉政保證金”制度,就是每年從國企負責人的收入中扣除一部分進行封存,三年后若該負責人在履職期間沒有違法亂紀行為,可一次性將封存的款項領回。反之,則該錢就要被充公。從“九成企業老總可領回保證金”這條信息來看,該項制度的監管效果還有待提升,畢竟,還有10%的企業負責人沒有遵紀守法,這個比例可并不低。 “廉政保證金”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它在國外早已有之,國內一些地方的機關單位近年來也陸續在嘗試。但在國企引入“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則不多見。在廣州,該制度值得稱道之處在于,它只存留國企高管個人資金,沒有動用公款。不像有些地方的機關單位,除了存留個人資金,還要拿一部分公款并入個人賬戶——如果該公務員奉公守法,則退休后可將個人的錢和公款獎勵的錢一并拿走。意思是說,做好本職工作是有獎的。這難免引發納稅人不滿。 另外還應當承認,“廉政保證金”是有一定約束力的。畢竟,誰也不想自己的真金白銀被沒收,何況國企高管的待遇優厚,其中的20%可不是小數目。對于“在巨額貪腐所得面前,一點保證金算不了什么”的習慣性論調,我一直都不怎么贊成。因為當事人若存在貪腐行為,還有各種法律懲處。“廉政保證金”只是法律的輔助性措施,是反腐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法制框架下,對公職人員多一項監管約束措施,有什么不好呢!更何況它又沒浪費什么公共資源。 當然,即便是反腐的輔助性措施,也應該將其功效發揮到最佳。以我所見,廣州的國企“廉政保證金”制度還有很大的優化空間。譬如,相比較于國企高管的優厚待遇,20%的保證金比例偏低,可以提高到30%以上。另外,保證金的延期年限,應以國企負責人任期為標準,經過離任審計與職工意見調查,才能決定是否領回保證金。最后,“廉政保證金”的輔助性功能決定了,此舉主要是反小貪或一般性的違規行為(大貪或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需另行立案處理),因此,應將國企負責人在經營管理中的更多小差錯也列入保證金的約束范圍,小錯扣小錢,大錯扣大錢,按比例扣除。如此,不僅反腐功能強化了,而且更有利于國企負責人盡職盡責,把企業管好,發展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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