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錢就能隨便做——不得為藥品推薦療效、公共場所不能做煙草廣告、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閉、10歲以下孩子不能作廣告代言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為做廣告劃出四大“禁區”。修訂草案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12月23日《新聞晨報》) 據了解,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如好萊塢的一線明星很少拍攝廣告,一是經紀公司為保持明星的神秘感,不希望頻繁曝光;二是一旦與虛假廣告有染,不僅明星自毀前程,經紀公司制作公司等相關機構也將被罰到傾家蕩產,其連帶損失巨大,代言虛假廣告付出的高成本阻止了明星冒險的念頭。而在我國,由于以前在此方面缺乏相關規定,使得廣告代言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他律”,讓廣告代言虛假行為處于“制度真空”,產生問題后又“難以問責”,使明星即使代言虛假廣告不僅沒有“鋌而走險”的危機,甚至有關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到底該不該擔責,都曾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為此,廣告法修訂草案擬規定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說是法律的一大進步。對廣告代言作出合理和必要的限制,這樣的規定如果能執行到位,無疑會有助于更好地規范廣告市場。 當然,虛假廣告之所以能得以傳播,是因為其背后有一個完整的鏈條,與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發布者等都有關聯。此前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此次修正案草案雖然增加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星代言負連帶責任,但對于如何“連帶”,處罰的措施如何,都缺乏相關的細則,這也就意味著具體到執行,很有可能因缺乏操作性而中途“夭折”。就此而言,整飭虛假代言廣告,公眾不僅期待能嚴格追究虛假廣告連帶責任,也期待修訂草案能把監管部門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寫進條款,以求在強化廣告代言人責任的同時,倒逼相關部門對廣告的審查、發布嚴格把關,健全問責機制,使虛假代言的明星越來越少,虛假廣告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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