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分局民警沈某近日被舉報有“兩個身份證”“69套房產”“涉嫌合同詐騙”等,更有人舉報他背后龐大的“房產帝國”圈錢牟利。一個基層民警,如何取得這些房產?錢從哪里來?據舉報人稱,沈某是多起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被告,且涉掌控多家企業私刻公章。目前,公安機關紀檢部門已成立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12月4日 《京華時報》) 在此之前,面對“兩個身份證”“69套房產”“涉嫌合同詐騙”等舉報,“房警”沈某一直稱,“我是有苦衷的,而我的苦衷只有我自己才知道”。“房警”的苦衷在哪?其實并不難理解。《公務員法》第53條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能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民警屬于公務員序列,理應與經商、辦企業絕緣。“房警”是本不該有的“金手指”,這也許就是“房警”一直三緘其口的苦衷。 為何任憑“房警”經商,甚至是違規借貸、非法經營?有關部門,可能會辯解“我們怎么可能監控到他的商業行為”。但“房警”經商,單位真的會毫無察覺么?從“浙江法院公開網”上檢索沈某信息,有多條公開記錄。如一份判決書中,判被告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銀行寧波江東支行本金約2369萬元,罰息及復利230余萬元,如未履行,則原告有權處置被告沈某名下位于慈溪的一處房產。試問,打了那么多官司,欠下那么多的錢,鬧出這么大的“動靜”,單位一點都不知情? 爆料人江山反映,從今年6月份起,他向多個部門實名舉報,但被“踢皮球”,沒人深入去查。直到他向中紀委浙江巡視組反映,地方上才開始有行動。顯然,有關部門對“房警”的商業行為心知肚明。然而可怕的是,有關部門居然還為“房警”辯護。杭州灣新區公安分局領導表示:“但兩張身份證系子虛烏有,只是沈某此前修改過信息,重新申領了一張。”但實際情況卻是,“那個所謂錯的身份證,沈某戶口所在地的房子上用過,結婚證上用過,甚至用于一些銀行貸款。很明顯,有關部門企圖打掩護。 可見,有關部門的放縱,才是出現“房警”的主因。根據貸款記錄,“房警”的房產主要是2010年至2013年間購買。試想,有關部門要是對公務員經商發現一起,嚴懲一起。出現苗頭,立即嚴肅處理,會坐等“房警”坐大么?目前,相關部門已組成調查組,并表示“如沈某涉及違法違紀,將依法依紀查處。”但早知現在,何必當初?在調查“房警”的同時,有關部門也該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執行制度失之于寬,才出現了本不該有的“金手指”? 國家早在1987年就出臺規定,禁止公務員經商。可現實中,“房警”的一再出現,卻證明規定一直在被僭越。為何會出現這么多的“金手指”?歸根結底還是有關部門一再的“視而不見”。也許,清查“房警”,應從整治“視而不見”的單位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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