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網上曝出一份含有大同市公安局蓋章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這份決定書顯示,53歲的趙某某等人在獲悉大同原市委書記豐立祥涉嫌嚴重違紀被紀委調查后,在大同市委門口一度打橫幅放鞭炮。昨日,南都記者從大同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處證實,趙某某確實曾因上述行為被拘留。(11月3日《南方都市報》) 這則新聞本可一掠而過,有趣的是網友跟帖。只見一網友留言“支持反腐倡廉應遵守規則”,少數幾位網友認為趙某某該罰但罰得太重,多數網友認為市委門口打橫幅放鞭炮不算什么,而且拘留趙某某正表明“保護腐敗的勢力還很強大”。作為讀者,我這次又站在少數人一邊了。我認為,趙某某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但該如何處罰、處罰到什么程度,那是法律專業的事。 市民對于大同爛尾的城建和民生很不滿意,對于涉嫌嚴重違紀的原市委書記豐立祥被紀委帶走調查表示高興,這是十分正常、無可非議的。但是這種態度和情感的表達,不應當打擾公共秩序。設想數百萬市民,他來你去,紛紛前往市委市政府門前拉橫幅、唱國歌、放鞭炮,必定擾亂正常的市民生活秩序,損害的還是大眾的公共利益。即使在自己家門口唱國歌、放鞭炮,也需適可而止。經久不息的“噼噼啪啪”震天響,仍然會讓周圍鄰居感到不舒服。 公共場所是大家的,人人可以在公共場所做法律法規所許可的事情。對于民眾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當地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對趙某某處以行政拘留,說明警方認為,法律是禁止趙某某在市委門口打橫幅、放鞭炮的。現在趙某某如果不服,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路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或者找出支持自己在市委門口打橫幅、放鞭炮的法律依據。否則,就應當接受治安處罰,并改變自己不妥的行為方式。 多數網友們的留言表示支持趙某某的行動或不贊同警方的行政拘留處罰,不能算是理性的表達,因為少有人說出自己態度的法律依據。其實,這種不理性,顯然緣于反腐敗的理性。不過,建設政治文明、提升法治水平、實現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管理機構的事情,也是全體國民的事情。政府和百姓都要在法律框架內做自己的事情,反腐敗、對腐敗的痛恨和表達,也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正義的理想,需要正義的路徑來實現。美好或偉大的目標,需要合法的手段來追求。這是趙某某和不少網友包括筆者自己,需要認知和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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