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人大將在激活代表履職上再度發力。21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人大代表履職工作座談會,會上討論修改了《關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職途徑,更好發揮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見(稿)》?!兑庖姼濉访鞔_,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可書面提出要求,緊盯民生熱點等議題約見政府官員?!兑庖姼濉吩俣葟娬{了人大代表有權提出詢問案、罷免案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力。(10月22日《南方都市報》) 廣東人大以“拓展”和“更好”為關鍵詞形成規定,無疑是要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權利予以重申和強調,對基本趨于常態化的“約見”制度再審視、再完善,以期進一步推出激活人大代表的履職積極性。 在筆者看來,確保人大代表“約見”政府官員的監督效果,必須滿足三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一,人大代表要有足夠的監督底氣。“約見”政府官員是人大代表行使監督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我當代表為人民”責任心和使命感的具體體現。這就需要“約見者”擁有敢于仗義執言的監督勇氣,具備善于發現和解決問題的監督能力。為了讓“約見”更具現實的針對性、合法性和時效性,“約見者”就必須事先備足功課。比如,加強調研走訪、把握民生熱點、了解事件原委、熟知相關法規,等等,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心中有數,不打無準備之仗。 其二,政府官員要有謙恭的協作態度。盡管“約見”的情感色彩要比“質詢”相對溫和,甚至不乏雙方溝通與協商的意味,但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其嚴肅性和程序性不可或缺。政府官員必須對此保持清醒認知和慎重態度。 其三,“約見”效果尤需制度保障。“約見”是手段,效果是關鍵。防止“約見”官員淪為圖形式、走過場的監督“秀”,需要對此框以制度規范和程序界定。比如,完善對“約見”審批、安排、頻次及問效的制度設計,對代表與官員的兩方“約見”介入媒體的監督和人大機關的跟蹤考評機制等,既要防止官員不接受“約見”影響代表履職,也要制約人大代表“約見”泛濫影響官員工作,更要力避“約見”室被異化為尋覓人脈的“聯誼”場。 □ 張玉勝(河南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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