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馴養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連日來,由4名河南省新野縣的猴戲藝人黑龍江賣藝被判刑帶來的這一問題,引發全國媒體關注,坊間爭議很大。(9月29日《大河報》) 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 說耍猴藝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多少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感。畢竟這樣的罪名頗具爭議,且反對者眾,支持者寡。就連包括國內諸多知名法律專家在內的不少人士也普遍認為欠妥,認為有馴養繁育證而無運輸證,4人的行為充其量只構成行政違規。 有一點不容忽略,那就是耍猴藝人被定罪的過程并非丁是丁卯是卯一氣呵成,個中充滿曲折。據當事人說,事發之前,他們表演時,當地森林公安就曾前來處置,要求他們離開,但為了生計,他們并沒有離開。在警方第二次前來處置時,他們與警方發生爭執。按照鮑鳳山的說法,民警將他們及獼猴強行帶走,“是覺得他們不聽話,要好好教訓教訓”。會不會是報復性執法亦或選擇性執法?有無可能隨便找個罪名出口惡氣?聯系“雙方發生爭執”這一背景,想讓人不產生懷疑也難。 按警方的說法,有馴養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就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很簡單的一個罪名,警方本可以第一次處置時脫口而出。為何非在雙方發生爭執后,第二次前來處置時才給出?辦案人員會不會業務不熟,是否回去后又“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認真研究了一番法律,覺得“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比較適用,于是底氣十足理直氣壯地將幾人帶回警局? 有一點令人費解,耍猴戲由古至今歷史悠久,鮮有聽說耍猴藝人因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而被判刑。耍猴藝人怎么一不小心就耍出了此罪。還有新野的耍猴藝人們走南闖北到過不少地方,為何到了其他地方沒被定此罪,偏偏到了黑龍江牡丹江市竟被定此罪。莫非其他地方的警方皆糊涂,唯獨牡丹江市警方才清醒? 耍猴藝人的“罪”,豈非欲加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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