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非法獵殺收購瀕危野生動物面臨刑責,今后吃珍貴野生動物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為保護珍貴野生動物又提供了一條法律依據,雖說存在界定難、執行難等問題,但還是意義非凡。沒有消費市場,自然不會出現買賣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食客進行追責,能從源頭上控制獵殺銷售野生動物的行為。筆者以為,要解決界定難、執行難等問題,先要給“吃貨”去掉保護傘。 首先是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監管。沒有高端會所等這樣的隱蔽場所,食客們就少了層最可靠的保護。這就要求林業公安局、工商部門等加大督查力度,增加餐飲行業這方面的違法成本,發現一起,嚴查一起,嚴懲一起。 其次是加強對特種養殖的管理監督。法律嚴格,必然會讓買賣銷售“享用”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更加隱蔽。最容易渾水摸魚、以假亂真的,就是特種養殖戶。對此,一要嚴格審批養殖申請,明確人工養殖與野生獵捕之間的擔責區別;二是要對養殖戶養殖情況做好登記管理,方便隨時查詢。沒有了特種養殖戶這層保護,餐飲店進貨渠道就只能是走私,很明顯,走私風險要大得多。 三是要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去掉食客本身帶在身上的“保護傘”。能“享受”珍貴野生動物的食客,大多數非官即富。對于敢無視國法的頑固分子,只要有群眾舉報,就要徹查,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去掉某些人的官本位思想,趕下特權的神壇,社會反響就會積極有效。而普通食客,因為“坐牢”的違法成本實在太大,只要執法嚴格,“享用”也只能“心有余”而“膽不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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