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在2014年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討會上強調,各級環保部門要以實施新《環保法》為抓手,加緊制度創新,推動國家綠色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9月23日《每日經濟新聞》) 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修訂案,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其中,環保部門被賦予了更多權限,比如,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可從一事不二罰到污染按日計罰、罰款上不封頂等嚴厲措施;再如,新法專章還明確了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雖然法律出臺了,但如果地方政府執行不到位該怎么辦?這種顧慮不無根據。過去一些地方“唯GDP”發展方式,使我們至今仍在償還“生態環境欠賬”。因此,要保障地方政府切實履行環保職責,不僅要靠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自律行為,而且要對有關環境的地方政府行為予以制度規范,保障環保履職有效執行。 筆者以為,要保證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依新法履職,首先,應規制一些地方官員干預執法、保護污染企業的行為,配套建立環保履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常態化制度機制,將企業行為和政府以及環保部門的行政作為置于社會監督之下,使個別地方官員想干預環保執法,也要考慮所需承擔的社會風險,如此一來,環保履職的相應措施就能得到真正有效落實。 其次,應規制地方政府的規劃行為,通過建立與新法相配套的地方規劃環評法律規范,用法律為地方政府規劃行為設立行為準則,保障對可能給環境帶來重大影響的規劃作決策時,能夠依據環境與生態客觀規律進行科學民主決策。比如,邀請各方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益組織代表以適當方式參與規劃環評,并充分表達意見,以制度來防止規劃決策時的“一言堂”。再如,地方政府可設立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環境咨詢委員會,讓委員會成員列席政府有關規劃會議,把規劃環評的群眾參與常設化、組織化,使民意獲得及時表達。 第三,應規制地方政府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程序,配套新法建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審批操作流程,形成審批信息公開透明的制度體系。比如,建立項目環評信息公開制度和公眾參與程序,為民眾和有關利益方表達意見提供可靠的渠道和程序的保障。同時,應規制環保執法行為,以執法信息公開制度解決亂作為和懈怠問題。比如,通過創立以行政訴訟為后盾的地方政府環保履職督促制度機制,明確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環保職責,并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向法院對期限內地方政府沒有依法作為的情況,可提起行政訴訟等。進一步強化法律問責和行政問責,形成對有關環境的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制度。 當前,解決水、空氣、土壤污染等環保問題已經成為重中之重,環保部將政策環評、規劃環評等九個題目列入研討課題,既讓我們看到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預研預判和應對策略研究的務實舉措,也讓我們見到環保政策法制工作的探索創新。筆者相信,旨在落實環保履職的理論升華,必能在強化環保部門有法可依、依法執法的實踐中更好發揮指導功效,形成以制度規范約束有關環境的地方政府行為,切實保障新《環保法》的有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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