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京西善橋街道的吳老太太在附近一家熟食店排隊買鹵菜。吳老不小心摔倒在地上。顧客趕緊叫店員出來攙扶,店員聲稱自己正在忙,讓顧客幫忙扶一下。怕惹麻煩,在場的人誰都不敢扶,只是打電話給老太太的家人。吳老太太在地上躺了近15分鐘,才被趕來的家人送到醫院。吳老太太的女兒高女士對熟食店的行為很氣憤,找到南京市工商局雨花臺分局維權。商家無警示牌,協商賠償500元。(7月29日《金陵晚報》) 當下,有的人總以為“不扶就沒事”,于是遇到老人摔倒“不扶”,成了一些人的不二選擇。也許有時不扶,不會被訛,沒有麻煩;但有時不扶,麻煩恐怕更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若您是經營者,對消費者就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否則,就要為此承擔責任。 吳老太太在熟食店前排隊買菜摔倒,店主沒有盡到安全警示責任,沒有安放類似“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以告知顧客,店主的確存在過錯。所以,其要對吳老太太摔倒負責。而店主不扶,讓顧客扶,雖是出于怕被訛詐,卻不知自己有錯在先,錯上加錯。就此而言,店主賠償吳老太太500元,算是買了一個教訓:一方面要盡到安全提醒責任,另一方面遇事后要積極補救。 熟食店不扶摔倒的老人,對類似的經營者也是一個警示教訓,即別再以為“不扶就一定沒事”。事實上,有的老人摔倒與經營者有間接聯系,及時扶一把,摔倒者及時得到救助,受傷不那么重,對摔倒者和店主都有好處。同樣,做人要有自知之明,該承擔責任時不拖延、不推諉,于人于己都有好處。 然而,區區500元賠償,對于經營者而言,不過是九牛一毛,這樣的罰款意義也不會太噠。若是被訛上了,經營者的“賠償費”豈止賠償500元。因此,筆者認為,在“扶不扶”很糾結的當下,要“扶”起道德,對于有責而“見倒不扶者”,應該立法懲罰。其實,在歐美國家,早有類似“見死不救罪”的法律規定。比如,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于給予救助罪”。那么,我們何不借鑒歐美國家的有益經驗,對“見倒不扶者”作出強制性規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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