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對夫妻因離婚鬧到法院,法官審理后判這對夫妻離婚,并對其共同財產債務進行分割:女方獲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財產;男方則獲得女兒的撫養權,以及未還清的貸款等家庭債務和債權。而最讓當事人感到離奇的是,判決生效后,審理法官隨后調任該院執行局,對判決中涉案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在數月后與女方登記結婚。(7月23日人民網) “法官審離婚案將財產判給女方然后與其結婚”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數十萬網友跟貼評論,紛紛指責法官“財色兼收”、“公權私用”、“借斷案奪妻占財”。然而,細看新聞,法官審離婚案后與女當事人結婚未必就是一場陰謀,還是具有合理性。 法官將家庭實物資產房子、地皮全部判給女方未必不合法。《婚姻法》明文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據男方出示的“初審判決書”顯示,男方不僅有毆打女方的行為,還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另一女子生育一女。“婚外情”加“家庭暴力”,法院由此作為對女方的補償性判決合理合法。至于,法官調至執行局對男方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向前妻支付了20萬。法院判決生效后,為保障執行本就有強制執行的措施,不然誰都可以拒不執行,這并不奇怪。而且,從男方能夠拿出20萬看,法官并未將家庭全部資產判給女方,男方還有相當數額的現金資產。還有男方并不服該法官的判決,曾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終審依然維持原判,也間接表明該法官的判決結果是經得起考驗的。 法官在數月后與女方登記結婚也存在時間誤導。該法官初次審理此離婚案是在2008年,而與女方登記結婚是在2012年4月,兩人相識差不多4年。數月后與女方登記結婚是指離婚案終審判決后的時間。試想,如果兩人都是自由人,加上長時間的接觸了解,登記結婚又有什么不可以呢?難道就因為審理了女方的離婚案就得錯失一段姻緣,可沒有哪部法律要求法官如此回避。 “法官審離婚案將財產判給女方然后與其結婚”這樣的題目確實容易讓人懷疑,但也不能妄下定論。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對該離婚案已立案再審,將會依法公正裁判。我們不妨等待法院重新判決后再下結論,以免冤枉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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