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作為一種典型的準公共產品,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確保該產品的及時供給和運行安全。根據近10年典型公交車事故調查報告了解到,公交車應急管理在許多重要環節和方面存在明顯系統脆弱性,暴露出的短板和問題較多。 首先,缺乏專門的公交應急預案以及預案演練不足。演練仿真性不高,“身臨其境”的真實心理感受不夠,演練頻次不足。因此很難有效應對城市公交突發事件。 第二,缺乏有效和基本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和監測預警。目前,城市公交超載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時段。在成都“6·5”公交車事故中,事發客車核載人數為75人,事發時車上卻擠有百名乘客,乘客過于密集導致突發事故時乘客無法快速撤離車廂。當存在人為蓄意破壞時,肇事者也往往選擇超載公交車下手。 第三,公交車設計有缺陷。近年,公交系統為改善市民乘車環境,購買了較多高檔空調車,公交車越來越“豪華”,但車窗全密閉等設計上安全考慮不周的缺陷卻十分明顯,為了保證空調效果,一般都將車窗玻璃固定死。雖然理論上每輛車上都備有安全錘以備不時之需,但事故現場顯示乘客慌亂中大多沒有注意到它的位置,不知道在緊急情況下怎樣使用安全錘砸碎玻璃逃生自救與互救,在生死攸關的時刻,安全錘并沒有發揮它的應有作用。 第四,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很多公交車事故,由于事發突然,往往只有幾十秒的救援窗口期,無法完全依賴消防等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因此在第一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能力非常重要。在政策觀念上應將公共交通工具納入警方的公共安保范疇,整合資源,切實加強公交系統公共安全保衛工作,比如,2013年“6·7”廈門公交爆炸案后,廈門BRT公交車增設了安全員。今年5月以來烏魯木齊市92個公交BRT站臺陸續安裝了安檢門,每個站點至少配備一名專職保安。然而大多數城市公交系統至今未采取類似做法。 要“治未病”,應未病先防。治本之道唯有從社會大系統著手,建立公平正義之社會,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未雨綢繆,及時協調化解社會基層矛盾,積極引導和調整社會心理狀態,從各個環節、各個治理主體構筑整個社會對“失控”等人群的緩壓、降溫渠道,加強社會管理,改善治理方式,提高社會自治程度,大力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廣度和深度,減少社會大系統中引發公交突發事件的各種誘發因素。 盧文剛(暨南大學應急管理系系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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