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已在省級地區層次取得進展。陜西省最近出臺文件規定,要求新提拔領導干部對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文件強調,“對不愿申報或不按時申報的,不再作為提拔對象。”(6月9日《新快報》) 關于官員財產申報,應當從二個方面來考量:一方面,不論財產來源是否合法,首先是官員如實申報了沒有。只要不如實申報,就是違反制度約束的規定,這種不作為本身就是一種違紀行為。另一方面,官員有沒有刻意隱瞞財產,特別是隱瞞了不正當不合法的財產來源。如果有,就是一種逃避黨紀國法制裁的積極作為,就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不論從制度設計還是實際運作來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顯然還沒有發揮出這兩方面的功效。現行的官員財產申報源于中辦、國辦1995年頒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規定》對于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但簡單且輕微,只規定:“由所在黨組織責令其申報、改正,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從各地執行的情況看,官員財產申報的形式意義往往大于實際作用,鮮有因財產申報不實而影響提拔升升遷、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 基于官員財產公開“時間上不可能馬上、空間上不可能全部”鋪開的現實,筆者贊同一些反腐專家學者對陜西從“不申報不提拔”入手,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積極評價。這種做法具有現實的破冰意義和積極作用,不僅表明財產申報不再成為官員們塵封的檔案,而且給有意升遷的官員發出了明確的信號——“不申報不提拔”今后將成為常態。這種改革可復制、易推廣,大大強化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剛性,將有效防止“邊腐邊升”現象的發生。 只要官員財產申報是一筆糊涂賬,是一本塵封簿,他們就總有瞞天過海的條件、機會和動力。比如,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獲取不法財產放棄升遷甚至辭官不干,等等。因此,對待官員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不僅要牢牢抓住官員“帽子”這個“牛鼻子”,放大這種破冰效應,進而建立一種官員不能腐、不敢腐、腐敗了也沒有用的長效機制,完善不報、漏報、瞞報、假報財產的官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立法設計,加大震懾力。一些國家不僅有專門的《反腐敗法》,而且就公務員謊報、瞞報財產專門設立了瞞報罪,這些做法值得研究借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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