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杭州市人大舉行《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立法聽證會,該《草案》規定: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危、急、重癥病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追究有關法律責任。杭州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獎勵表彰。 盡管杭州這個《草案》不是專門立法,只是以專門條款來保護救人者,但如果最終獲得通過,顯然也為救人者撐起了一把保護傘,值得肯定和鼓勵。 和之前深圳通過的同類規定相比,杭州《草案》也明確規定了救人者免責,但從深圳的規定來看,對救人者和被救助對象都沒有明確界定,而杭州《草案》則規定,救人者具備急救專業技能,而被救助對象屬于危、急、重癥病員。也就是說,杭州《草案》側重于專業救助,救助的是危重病員,而深圳的規定則很寬泛。 如果杭州的《草案》最后獲得通過,今后還可以出臺類似于深圳“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這樣的地方法規,前者用來解決“救不救”的問題,后者用來打消“扶不扶”的顧慮。如果這兩個規定同時施行,必將促進更多人加入到救人助人的隊伍中來,這對于弘揚助人為樂的社會美德大有益處。 不過,杭州《草案》中關于“救人者免責”這一規定過于簡單模糊。首先,對“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描述不詳。究竟是獲得專業資質的公民(如醫生、護士)在救人時免責,還是具備一定急救常識的非專業醫護人員在救人時免責?顯然,兩者有明顯的區別,救人的結果恐怕也不一樣。 其次,對“危、急、重癥病員”也描述不詳。即如何界定、誰來界定“危、急、重癥病員”需要明確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最后出現某些扯皮現象。比如說,病員家屬有可能認為病員并不屬于危、急、重癥病員,而救人者卻按危、急、重癥病員來急救,是否救助過當造成嚴重后果? 其三,即使法規規定救人者免責,但如果被救助對象認為救人者是肇事者,顯然對救人者也是不小的傷害。尤其是,要防止被救助對象捏造事實誣陷救助人。因此,法規需要明確規定:如果被救助對象認為救人者是肇事者,理應由被救助對象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如果被救助對象誣陷救人者,被救助對象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給救人者“壯膽”。 對于院前醫療急救,盡管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參與急救很有必要,但關鍵是專業急救機構能否緊急行動、及時到位。 無論是深圳的專門立法還是杭州的《草案》,其實都屬于“好人免責法規”,即西方國家所說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無疑,制定這樣的法規很有必要,但也要意識到,只有給救助者明確的免責預期和可預期的好結果,救助者才敢伸手去救;如果不夠明確,救助者就有可能陷入“救還是不救”的猶豫中,從而錯過最佳搶救時機。 張海英(北京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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