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消息,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一些規定系統化上升為部門規章。除明確停機坪延誤補償、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外,有一條細節規定耐人琢磨:“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新聞下的評論可見,“費用由旅客自理”的規定導致了一邊倒的倒彩。首當其沖的問題是,普通旅客如何甄別航空公司給出的延誤理由?極端天氣當然是可視因素,除此之外,航空管制和機場管理都是旅客難以獲知和確證的信息,至于對機務維護云云,航空公司能否如實告知乘客則更令人懷疑。難怪有網友在新聞下評論,此規定一出,“以后飛機一延誤,就是這兩個理由(天氣原因、空中管制)”。 被服務方是個體、服務方是機構,一般規律而言,雙方信息也很難對等,解釋權肯定是在服務方。航班延誤一事的信息不對等性則更加明顯:一則,航空事物有相當程度的專業性,非普通旅客所能置喙;二則,就單個延誤賠償糾紛而言,不會有監管機構即時介入;三則,追責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其代價常常超過延誤帶來的個人損失。為了“食宿自理”的費用和航空公司在延誤理由上“較真”,得失可想而知。反過來也可以說,此規定給航空公司“靈活操作”留下了后門。 不要小看這種利用規則的能力。根據民航局2004年出臺《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應給予乘客一定的經濟補償。有的航空公司為了規避這一規定,在乘客等候即將到達4小時的時候通知他們登機,讓乘客在飛機上坐一兩個小時之后,再將他們趕下飛機。類似的情況恐怕不難舉例,只要規則有空子,就會有人耍流氓。 另一個隱蔽卻更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到底誰該為航空管制買單?航空流量控制不可避免且比較復雜,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視為了一種不可抗因素。航空公司在管制造成的延誤面前固然挺“無辜”,但普通旅客更是無過錯方。雙方無責的情況下要求旅客“食宿自理”,等于將旅客實際置于了“買單者”的位置上。這種權責關系,需要更認真的厘清,至少是更詳細和充分的解釋。因為關于航班延誤補償的很多爭論,都是與這個問題同構的。 航班延誤、“食宿自理”事兒并不大,估計很多乘客都習以為常了。但一旦落實到法規,任何規定都必須有充分的正當性,有明確的權責關系和明顯的說服力,這是法之為法的關鍵所在。如果一項規則落地,只能讓利益相關方感到“不值當較真”、“沒法較真”、“較真也沒用”的無奈,那恐怕難稱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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