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方市一位年近80歲的老母親,多年來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兒子李某文逢年過節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不得已,老母親將兒子告上法庭。禪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贍養費,每年還須回老家探望母親一次。 “常回家看看”,以前是歌名,但在2012年以后,卻成為法律條文,2012年12月28日通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而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是,從紙面到實際卻仍然有距離,此次禪城法院的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促進了法治建設。 以前,在父母子女之間,并非除了財產、贍養等糾紛外,沒有親情糾紛,有些父母告子女,告的不是錢而是感情,要求他們“常回家看看”,但是,限于法律依據等諸多原因,法院往往沒有進行判決,而是調解了事。 此次,法院的判決,是對法律的具體落實,彰顯了法律具有生命力。當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時,很多人就爭議應不應當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條款,他們擔心這樣的條款寫進去,在司法實踐中無法運用,最終淪為一紙空文。現在,禪城法院用判決向世人表明,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是有用的,它不僅僅是宣示意義,也可以為司法所實際運用。 法院的判決,也表明了司法對親情的重視與保障。中國從古至今,都有一句古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中的財產糾紛、贍養糾紛已經夠法官喝上一壺了,何況是感情的糾紛,親情的問題。但是,禪城法院的判決表明,盡管難斷,法院和法官仍然會去斷,也有辦法、有依據去斷,這表明法院和法官重視家庭倫理與親情,也能運用司法手段去保障這種親情得到維護和保障。 法官的判決,作為后盾保障,“常回家看看”得到落實并不是空話。法官在判決上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如果子女不遵守這條規定,法官當然不可能強行押著他去見父母。但是,既然判決上寫著,這本身就是一種無形的壓力,當事人要承受法律和輿論的壓力。而且,如果當事人真不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覺履行探視義務,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處罰。因此,如果當事人真是以身試法,也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因此,從這幾點而言,禪城法院作出要求兒子回家探視母親的判決,對于保障親情,對于化解家庭矛盾,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彰顯了司法的努力,推進了法治。但同時,司法保障親情是很有限的,即使子女勉強回去探視父母,沒有感情的存在,這種探視也徒有形式,因此,仍然要發揮鄰里、基層組織和民間組織的作用,加大宣傳和調解力度,讓破裂的親情能真正得到修復。 浩瀚(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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