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綿陽市人民醫院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院務會關于解除蘭越峰醫生聘用合同的決議,88名與會職工代表全部投了“贊成票”。此前,因舉報醫院存在醫療腐敗、過度醫療,蘭越峰坐在醫院走廊達700余天,被稱“走廊醫生”。 對于可能存在的違法現象,任何公民都有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蘭越峰自然也不例外。單就其反映、舉報醫院問題行為而言,這不僅不應得到任何負面評價,更需要得到紀委和所在單位的特殊保護,使其免于不公平對待。但這也并不意味由于作出過舉報,就可以無視所在單位的工作紀律。她拒絕到單位指定位置待崗學習,同時醫院曾六次書面通知其到超聲科上班,她也一直不予理會,為免被以曠工為由開除,她每天坐在醫院走廊里“上班”。這確實并不妥當,甚至已經涉嫌構成法定被開除事由。 醫院是事業單位,醫生屬于事業編制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當地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如果符合“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其中一種情況,聘用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蘭越峰是否符合相關情況,需要通過一定程序進行認定,如果雙方存在爭議,本應依照上述辦法,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再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再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仲裁不服的,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總之,她是否被開除,本應有一套完整的權利救濟程序。 而職工代表大會卻并沒有開除職工的相關權力,在某種意義上,職工代表大會并不是“執規機關”,而是“立規機關”,可以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和法律不相違背的規章制度,這些已有制度對于本事件的最終認定也將起到關鍵作用。但并不能通過民主投票的方式直接宣布蘭越峰職業生涯的“死亡”。 開除走廊醫生,不能假民主之名,否則這不僅是對民主的濫用,更是對蘭越峰程序權利的嚴重侵害。對于蘭越峰是否應該被開除,還須依據相關規范程序,由更加中立的部門介入,給予其一場更加公正的認定。 林濟生(北京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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