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歲月”號客輪沉沒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蹤。韓方認為事故或因緊急調轉船頭造成,執航的代理船長負有重大責任;有逃生的乘客質疑船員應變多番失誤,在船身剛開始傾側時仍沒有向外求救,又多次以廣播要求乘客勿動,待海水涌入船艙后乘客已無路可逃。最關鍵的是,船長被指遇事后自行逃生,棄乘客于不顧。船長亦承認棄船先逃,并哭泣道歉。 面對沉船事故中生與死的抉擇,這位船長棄船而逃的行為,引發了社會的熱議。一方面是千夫所指,另一方面也有同情之聲。大概因為事件發生在韓國,在國內網絡上,似乎同情之聲反而蓋過了對棄船行為的指責——就像有網友說的:大家都是一條命,船長的命并不比別人更賤,沒理由要求船長只能以死陪葬;交通事故中,只要有乘客死了司機沒死,難道就是罪過嗎? 事實上,交通事故一旦瞬間發生往往無可挽回,司機正確處置的價值,往往在事前而不在事后;相比之下,沉船事故都有一個過程,船長正確有效的事后應對,能夠起到救命的效果。這起事故中,人們所憤憤不平的正是事故發生后,應急處置的錯誤浪費了最后的逃命機會,比如沒有及時發出求救信號,比如要求乘客勿動傻等海水涌入。而之所以會發生這些致命的錯誤,人們難免會與船長棄船逃跑的行為發生聯想。 緊急避險原則為人所熟知,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逃跑的船長,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大家都是為了自己保命,不去救援他人甚至搶奪他人生存機會來救活自己,即使在道德上是大錯,但在法律上也應該無罪。這就像希臘哲學家卡納安德斯提出的著名的“卡納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沒后兩人爭奪只能負載一人的木板,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而致體弱者淹死。 在上述情境下,無非有四種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為己;三是二人互讓同時死亡;四是二人互爭同時死亡。第三種和第四種無疑是最差的結果;第一種情況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礎上,可遇不可求;若將第二種情況視為犯罪,就是對人以第一種情況相要求,而且結果很可能變成第三種情況。刑法不能強迫人們作出犧牲,不能將英雄主義強加于人,因此盡管第二種情況不道德,也應當承認是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請注意,緊急避險有個很重要的原則——“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贝L這個職務有義務保證乘客安全,這是他的職責,負有相應義務的人,不能以此推卸責任。如果緊急避險原則泛濫適用于所有正在履行職責的人,那么,警察面對罪犯可以逃跑,消防員面對火場可以退卻。這顯然是很荒誕的。 沉船事故中的船長棄船逃跑,比地震發生時的老師“范跑跑”,性質要惡劣一百倍。為什么當年“范跑跑”事件中的輿論憤慨,到了韓國沉船事件中的船長先逃,反而變成可以理解和諒解了呢? 止凡(湖南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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