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草案下周將進行四審。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四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或將擴圍至地市級環保社團,由于受社團審批條件的限制,草根環保組織或仍被排除在外。此前,對公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一直頗有爭議。(4月17日《北京青年報》) 環保法的修訂之所以特別引人關注,皆因為環境保護與每個公民的基本生存權益密切相關,同時也與當下環境惡化、環境保護不利產生的普遍心理隱憂緊密相連。而環保法作為環境保護最上位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環保的體制與構架,對破壞環境的成本制約,社會參與環保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以及法定方式形成對破壞環境的制約。 現行的環保法最大缺陷在于行政法的構架,法律賦權的結果使得環境保護成了政府環保部門與企業和社會之間的博弈,而來自于公民和社會組織對環保的參與權、話語權和制約權,被排除在法律之外。與此同時,因為政府與企業難分的利益裹挾,“有毒GDP”的沖動、“執法經濟”的部門選擇,通常使得環保執法被現實所掣肘,環保的出發點與成效,離社會的普遍期望有不少的差距。至于公民的環境權益,僅僅限于造成明顯的傷害,由《侵權責任法》來調節。 顯然,再度推進環保法的修訂,其實意義并不在于強化環保行政執法的強制權力、提高破壞環境的行政處罰成本,在權力上打補丁,增強所謂的威懾力,而在于引入更廣泛的參與力量和參與機制,形成更利于環保的制衡機制。 正是因為如此,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才一直是環保法修訂爭論的核心。這不僅僅是簡單各方利益的博弈,更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權利的博弈。環保不僅僅涉及公民的環境權益,更涉及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利,從現代社會治理結構來看,必然要求公民以各種方式參與社會管理,從微觀層面自主調節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彌補政府管理社會的空白與失位,這也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型的改革要義。 在筆者看來,環保法更該是一部權益法,不僅應該開放公民環境權益維護的通道,更該成為公民參與環保的權利依據。通俗地講,環保法不能成為部門和少數人的“武器”,而應該是所有公民共同的“武器”。如果有了這個共識,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及相關的表述,都只是技術性問題,而至于受到其他法規審批的限制,則可以通過細化和放寬公民環境權益聯合訴訟的范圍來補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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