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被指認為肇事者的河源村民吳偉青在巨大精神壓力下自殺身亡,但曾聲稱“被撞”的老人周老漢卻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承認是自己摔倒在地。 周老漢究竟是自己摔倒的還是吳偉青撞倒的?雖然警方通過對現場及摩托車勘查,沒發現明顯接觸痕跡,但因事發現場沒有目擊者及視頻監控設施,除非周老漢親口承認自己摔倒,吳偉青即便死了也無法自證清白。現在雖有錄音證據表明周老漢承認自己摔倒,但這個錄音有多大法律效力,算不算有效證據,依然成問題。 吳偉青之所以會自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應該是對幾十萬的索賠根本無力承受,卻又拿不出沒撞人的證據來,為免于拖累家人,于是想到了自殺這個“終極證據”。在這個過程中,辦案民警顯然存在嚴重過失——除了要求吳偉青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并將其摩托車暫扣之外,在辦案過程中是否給他造成了過大的心理負擔?又是否告訴過他該如何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本來是去幫助救人,結果卻被誣賴為肇事者;本來是要自證清白,結果死了卻啥也證明不了。從四川達州的蔣婆婆事件,到吳偉青的自殺,最讓人觸目驚心的地方在于:好人總在被迫提供證據自證清白,誣賴者除獅子大開口地索賠之外,反而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具體到這個案子,為什么是吳偉青應該自證清白,而不是索賠者應該提供證據證明他撞人呢? 事情的關鍵就在這里:在沒有目擊者和視頻監控證據的情況下,承擔舉證責任的,究竟是救人者,還是索賠者?對此,同在廣東的深圳有著明確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寫道: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換言之,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深圳,吳偉青根本不需要自證清白,需要提供證據的,是指責他撞人的周老漢及其家屬。 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規定,被稱為深圳“好人法”,因為它保護好人的利益,讓好人沒有后顧之憂,敢于扶起“跌倒的道德”。可惜,這并不是全國性的規定,因此,被指控撞人的吳偉青,依然需要在救人后提供證據自證清白,即便是以自殺的極端方式。所謂“好的制度約束人性,壞的制度放縱人性”,如果說周老漢及其家屬“沒錢治病,指望他給錢用”,淋漓盡致地體現了人性之惡,那么當務之急,就是要用好的制度來約束這樣的人性惡。 將“救人者自證清白”扔進法律垃圾桶,這是從法律層面破解“扶老”問題的關鍵。就算“救人者”的身份可能會被肇事者冒用,那也是保護好人、鼓勵“扶老”的應付代價。更何況,肇事之后救人,對保護生命來說,本就最為重要;找撞人的證據比找沒撞人的證據,也總歸難度要小。吳偉青的自殺身亡,應該推動一部全國層面的“好人法”盡快出臺,否則,不僅他死得嚴重不值,道德也會跌落進無盡的深淵。 斯傳(湖南職員) |
相關閱讀:
- [ 01-13]“扶不扶老人”終究是良知問題
- [ 01-12]男子扶老人被指撞人自殺證清白續:老人承認自己摔倒
- [ 01-08]男子疑扶老人被誣自殺續:警方稱無明顯接觸痕跡
- [ 01-07]扶老人者無須自證清白
- [ 01-06]交警離崗扶老人,有必要處分嗎
- [ 12-21]別把“扶老人”渲染成無解的道德難題
- [ 12-14]調查顯示:84.9%受眾認為“扶不扶老人很糾結”
- [ 12-10]84.9%公眾坦言扶不扶老人很糾結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