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資源類改革,不能只圍繞居民展開,而不圍繞企業進行,不能只注重價格效應,不注重制度效應。 國家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指導意見,要求明年底前設市城市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各地要設不少于三級階梯水量,第一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第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階梯價格機制,是近年來資源類價改的主攻方向。借助杠桿效應調節人們的資源消耗慣性,既是人均資源占有水平的現實決定的,也是推動節能環保的需要。實施階梯水價的主要政策訴求,不存在社會認識上的難度。此前的經歷表明,公眾對于資源類價改的敏感度,主要來自實施層面的正義性是否充足。開的是不是真實的聽證會,對困難群體是不是有財政補貼的考量,往往影響到公眾的判斷,甚至消解了資源類價改的意義。不少人對“價改就是漲價”的一般感知,即是如此。 因此,怎么強調實施階梯水價的程序正當性,都不為過。資源類價改因其固有特點,公眾很難在前端就介入其中,由于沒有剛性設定經營方對廣大用戶的告知義務,導致公眾通常既不知道企業的管網、管運結構,也不知道其成本核算方式和盈虧情況。如果在價改后端仍然忽視程序正當,那么階梯水價這樣的改革就將總是在缺乏共識的環境中推進,最終使價改喪失空間。 還要看到,即使實施階梯水價汲取了此前的教訓,在充分的法理支持下推進,并且能夠取得預期效果,也只是完成了半程改革。這半程,完成的是對居民用水習慣的調節,而合理利用水資源的要求,并非只針對消費端。水資源在開發、管理、運輸、管道諸環節,同樣有優化的必要。完整的資源類改革,不能只圍繞居民展開,而不圍繞企業進行,不能只注重價格效應,不注重制度效應。 水資源的經營格局,同樣存在改革空間。比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仍基本處于半封閉、半專營狀態。不開放似乎是為了保證對稀缺水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卻在事實上造成了條塊分割的另類無序。又如,開發、輸送、銷售各環節的交叉管理,增加了水供應的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也由居民支付,這實際上是資源類企業的常見病。 僅僅追求價格的市場化,而不追求管理機制的優化,水價改革就難稱真改革。實際上,真改革的方向已經確立。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同時,提出了管網分離、管運分離的要求。這樣的后半程改革什么時候到位了,水價的調整也就失去話題性了。因為,由競爭發現的價格,最令人信服。 本報特約評論員 徐立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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