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農民合法財產權利不能法條互掐
www.fjnet.cn?2011-12-28 09:37? 羅豎一?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家喻戶曉,對于中國而言,三農問題解決得如何,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而據2011年12月28日《經濟參考報》報道,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于12月27日起在北京舉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議上指出,推進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關鍵在于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應該看到,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設計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開展相關工作,明年一定要出臺相應法規。 溫家寶總理的上述指示,表明中央提升農民幸福指數的信心和決心是空前的。同時,也說明事關農民的分配問題日益突出,而對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 就像溫家寶總理所講,30多年來數億農民進城,既改變了億萬農民的命運,更為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但是,在現實中國社會,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卻不時地被各種強勢力量剝奪掉,而其往往是打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旗子,并披著合法的外衣。然農民一般都無力招架,而通常多是任其宰割。久而久之,這種“殺雞取卵”式的發展模式,就成了中國官場和商場普遍崇尚的法寶。 誠然,依照溫家寶總理的講話,明年會出臺“相應法規”。然而,面對日益突出的“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之社會問題,筆者認為包括決策層等在內的各個社會群體,都應該非常清醒地意識到,確保農民合法財產權利是當務之急,并身體力行地予以落實。 是的,“相應法規”尚在襁褓中。然實事求是地講,現行的中國法律并非沒有相關的規定。 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而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更是明確指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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