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建設任務繁重,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哈爾濱市委書記蓋如垠在接受采訪時說,困難群體的房子靠市場永遠解決不了,必須政府解決,而且是賠錢解決。他大體算了一下,“十二五”期間要解決保障房問題,當地大概得賠100億元。(9月6日《中國經濟周刊》)
我不是哈爾濱市民,只能通過報道一窺該市保障房建設情況。從報道看,當地政府的決心很大,力度也很大,保障房建設進展較快。蓋如垠是一位心中裝著困難群眾的市委書記,他一直強調保障房建設要經得起考驗,絕不允許弄虛作假:“整假了,這些老百姓仍然住在破房子里面,我也臉上無光。”盡管如此,我仍然要給蓋書記提提醒,他在訪談中多次將建設保障房說成是“賠錢”,我認為是不妥的,而這個“賠”字背后的觀念問題更值得深思。
詞典上“賠”字有三個意思:賠償、賠禮道歉、做買賣損失本錢(與“賺”相對)。蓋書記所言建保障房得賠100億元,顯然不是指賠償或道歉,而是指賠本。但是,政府建設保障房,難道是一樁買賣嗎?解決民生問題,包括建設保障房,這是政府應負之責,不是做買賣,而是盡義務,何談一個“賠”字。打個比方,奉養父母是人們應盡的義務,能說一個人奉養父母賠了多少錢嗎?顯然不能,只有不孝兒女才會把父母養育自己與自己奉養父母當作一樁買賣,心里琢磨著合算不合算,是賠了還是賺了。政府向民眾盡義務與兒女向父母盡義務,事情不同但道理相同。如果將政府投入說成是“賠錢”,那么政府“賠錢”的地方太多了,教育、醫療、社保、養老、就業等方面都需要政府投入,難道說都是政府在做賠本的買賣?
更重要的是,保障房建設看上去是政府投入資金,其實是民眾集體掏腰包來解決窮人的住房問題,政府只是將取之于民的錢再用之于民,哪里談得上賠錢。包括政府為保障房建設無償或低價提供土地,土地也不是地方政府的,而是國有的,即屬全體民眾所有。全體民眾授權地方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建設保障房,這與納稅人通過代議機關授權地方政府將資金投入到教育、醫療、社保是一回事。所以,無論是官方話語體系還是民間話語體系,都只說“政府投入”,而不說“政府賠錢”。政府本來就沒有私產,沒有屬于自己的錢,“賠錢”自然無從說起。
我之所以斤斤計較于這個“賠”字,是因為它透露出一種令人不安的觀念錯位。一方面,將政府手里的錢當作自己的錢,或者口頭上說是老百姓的錢,但潛意識里仍覺得為政府所有,怎么花由政府決斷。說得嚴厲一點,似乎政府手里的錢用在政府身上(比如用于工資、津補貼支出或三公經費支出)才叫“花”,用在老百姓身上就是“賠”,好像吃了虧一樣;另一方面,政府手里的錢用在老百姓身上,似乎是一種莫大的恩賜,老百姓應該感激涕零。換言之,政府把錢投入到保障房等民生項目,似乎是一種了不起的高尚行為。殊不知,政府將本屬于民眾的錢用在民眾身上,這首先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其次才是執政倫理與道德,政府應該這樣做、必須這樣做,而不是僅僅基于同情心和道德感才這樣做。
不要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視為恩賜,不要把民生投入當作政府“賠錢”的生意。人們總是挑剔官員是怎么說的,其實真正在意的是公權力究竟怎么想、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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