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陳小姐反映,前日晚她打的時,不小心把錢包遺落在車上,昨日她找到這輛車所屬的華威公司尋找失物,該公司竟要她繳納50元“手續(xù)費”,否則就不幫她尋找丟失的錢包。華威公司的這一做法,讓陳小姐非常不滿,她覺得這個規(guī)定很雷人。(《海峽都市報》2011-8-7)
政府部門亂收費的行為經常可見,而作為服務業(yè)的出租車公司,也來一個特別雷人的亂收費,實在讓人對這家出租車公司善于謀取不義之財的“金點子”五體投地!
按照《合同法》的原則,乘客坐了出租車,就跟公司實際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因此,公司當然有義務不僅將乘客安全運達目的地,而且要確保乘客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如果乘客的財物被遺忘在車上,當然不可能變成公司的意外之財,公司對此的義務是替其保管,并及時把失物還給旅客;而按照福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聯(lián)合福州市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的《福州市出租車駕駛員行為守則》,駕駛員也好,公司也好,對于乘客的失物,都應該想法主動歸還;再從道德層次來說,拾金不昧不僅是個人的一種道德標準,也是企業(yè)的行為標準。
從那家叫做華威的出租車公司有關尋找遺失在其公司出租車上的財物,竟然要先交50元的“手續(xù)費”的規(guī)定,而且是交費與能否找回自己遺失的財物沒有關系。這就是說,如果乘客遺失的財物找到了,公司并不虧,得到了50元的“手續(xù)費”。如果乘客遺失的財物根本沒有找回,則公司的收入一樣有保障,而對于遺失了財物的乘客來說,就是雪上加霜。這樣的規(guī)定,不是明明白白告訴乘客:既然遺失了,就不要企圖再找回了吧,不然,豈不是很容易落入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可見,對乘客遺失在自己車上的財物,這家公司根本就將《合同法》的原則,福州市的相關《守則》以及道德標準統(tǒng)統(tǒng)當成了耳邊風,完全當成了自己的財物。這哪里是企業(yè)應該有的行為,這典型就是趁火打劫。對于企業(yè)的趁火打劫,希望相關部門能將這個新聞報道當成是乘客的舉報,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做出處理,不要讓這類行為“繼續(xù)操練”。
- 2011-06-02動車實名制與“遺失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