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業角度上看,對于精神病癥的鑒定,是有明確標準和鑒定程序的。現在已經有不少量表可以進行科學的測試,結果大多是客觀可信的。比如BPRS簡明精神病量表,MMPI明尼蘇達量表等,通過多年的臨床試驗,這些量表的可信度和有效度都是讓人滿意的。換句話講,要鑒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在科學層面上沒有太多技術障礙,真正的精神科大夫、經過一定訓練的心理咨詢師都擁有這個能力。如果遵循嚴謹的鑒定程序,秉著一顆公心,大概不會出現什么錯漏。
但鑒于在我國,精神分析學起步慢,發展坎坷,精神病院也可能確實存在一些現實壓力或者管理漏洞。這都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個別邪惡分子可能利用精神病來嫁禍得罪過他的人;也有個別犯罪分子,可能在犯罪后謊稱自己有精神病逃脫懲罰。這都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制定與完善精神病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此事關系到基本人身權利,關系到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的幸福,關系到公平與正義,所以一定要慎重,立法一定要嚴密,寧愿麻煩一點,也不要冤枉任何一個公民。作為心理咨詢師,我個人建議,應該立法規定,每個精神病的確定都必須有兩家以上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其中必須有一家為異地機構;每次鑒定必須使用兩份不同的量表,以盡量避免專業誤差,測驗時要同時對被測者進行測謊。對有疑義的結果,如果不能確定有攻擊性(很多精神病亞種患者沒有攻擊性),家屬也認為沒有攻擊性,鄰居等確認沒有過攻擊行為的,應該從無處理;每次測驗都應該有家屬陪同,且同時至少需要兩個鑒定師,鑒定師對鑒定結果簽名,并負法律責任;認定為精神病后,根據病情,家屬可以提出重新測驗。這樣,應該可以把懷疑降到最低點。
最后還是要強調,由于精神疾病領域的復雜性,以及老百姓常識性認定的隨意性,這個病癥極容易被人利用,每個人都可能被抓到部分“癥狀”、個別“偏激”的言行而被誤診。所以一定要交給有資歷的專業人員按照嚴謹的程序鑒定。歷史上就有很多科學家或者統治者不喜歡的思想家,都被當成精神病被枉殺過,布魯諾就是大家熟知的一個,自布羅卡和帕斯德用“細菌理論”解讀腦部病變之后,變態心理學和精神病學其實已經發展了幾個世紀了,已經越來越復雜和成熟。在專業分工越來越精細的今天,由其他不相干職業的人,或者某大型企業與機關,去認定某人有沒有精神病,這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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