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昨日是該細則正式實施的首日,記者走訪了福州汽車北站候車廳、火車站站前地下商場的網吧、餐館、游戲廳等室內公共場所,發現吸煙的現象仍十分普遍。對此,汽車北站的工作人員表示,“沒有執法權,禁煙很難執行。”(見5月2日的《海峽都市報》)
“沒有執法權,禁煙很難執行。”這早從武漢、南寧、深圳等地多年的公共場所禁煙未開出一張罰單可以看得出。
事實上,目前對公共場所禁煙的約束與監督完全靠制度和道德,對違禁者難以上升到法律層面;即使要問責,也是“只聽樓梯響,見人下來”。如此禁煙,能有多少含金量與威懾力呢?畢竟,吸煙是個人行為,且是一些人長期養成的一種習慣,要改變這種習慣,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我國的餐飲習慣一樣,“非典”時期國人熱衷于分餐制,而“非典”一過便不了了之。這就需要對煙民禁煙不能“心太軟”,而應該采取嚴厲的懲處辦法,敦促禁煙。
記得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曾經說過:“不帶劍的契約不過是一紙空文,它毫無力量去保障一個人的安。”對于公共場所禁煙,國家雖早有倡導,地方雖早有制度,但沒有具體落實的法規來“兜底”,恐怕“禁煙令”只會成為“畫餅”,誰也難以保證國人不再“被吸煙”?這說明制度規章在執行時必須帶“一把劍”。如何帶“一把劍”呢?新加坡、美國等國外的做法且不說,就我國的香港的做法早就給我們大陸樹立了榜樣。他山之石,難道不能攻己之玉?從2007年起,香港雖頒布了公共場所“禁煙令”,但為了確保“禁煙令”不成為一紙空文,特別把禁煙執法權由控煙辦公室及警務處擴充為包括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衛生署和房屋署等五大機構;并且在執法時,無論是香港人、內地人或外地游客,凡違例吸煙者,不僅要定時繳付1500元的罰款,還要上法庭聽法官訓斥。如此苛刻地執法,誰不敢越雷池一步?
其實,西方管理學家早就提出了一條懲處原則,即“熱爐法則”,強化執法權。所謂的“熱爐法則”,就是熱爐火紅火紅,不用手去摸也知道爐子是熱的,是會灼傷人的——警告人;每當碰到熱爐時,立即就會被灼傷——懲處人;不管是誰碰到熱爐,都會被灼傷——公正性。也就是說,不管是誰,在公共場所吸煙就會被“灼傷”,并且人人一樣。這就能敦促人人對法規制度的敬畏,從而自覺遵守法規制度。而今,倡導公共場所禁煙,如果能“崇洋媚外”,無論是借鑒香港禁煙法,還是借鑒“熱爐法則”,解決禁煙無執法權和執法不嚴的問題,才能使公共場所禁煙心想事成。否則,執法不“一把劍”,不僅使“禁煙令”不成為一紙空文,還會使諸如公款吃喝“禁令”、拆遷“禁令”、就業歧視“禁令”等都有可能再度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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