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9月15日新京報報道,9月14日,最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司法解釋除重點提及追索加班費案件的舉證問題外,還完善了現行法律非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勞動爭議案的處理,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等。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會工作不能只在“搞福利”、“搞活動”上做文章。工會要在企業主和職工中有地位,既要在企業發展上當好“助推器”,更要高高地舉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旗幟,通過發展和諧勞動關系體現作為。
諸如在員工索加班費需自己舉證而遭遇困難時,企業工會就要主動站出來,積極為他們提供熱情周到的法律服務。
也許有的企業工會會認為,舉證是職工自己的事,工會無這樣的義務,其實不然。工會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都有特別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卑词马梽澐?,工會可以為職工提供的法律服務有:法律咨詢、證據搜集、代書訴狀、出庭辯護、申請執行等等。在仲裁或訴訟的過程中,證據是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比較難做的工作。職工一方舉證相對來說存在著較大的困難,而工會則具有了解甚至是掌握這些證據的比較優勢。由此可見,對職工進行法律援助尤其是幫職工舉證,對工會組織來說是職責所在,不容推諉。
因此,突出工會職能,發揮工會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彌補單個勞動者弱者的地位,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整體架構上保持平衡。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侵犯勞動者勞動權益,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進行仲裁或者訴訟,并替職工收集相應的證據,讓勞動者沒有后顧之憂,讓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堅強后盾。
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勞資關系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迫切地需要工會能夠維護他們最基本的勞動權益和生活權利。作為“娘家人”的企業工會,就要義不容辭、責無旁貸,該出手時就出手、風風火火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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