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資卡轉賬應經本人同意
如果說報道中提到的前兩個實例,都是因為單位在給員工發放工資的時候,多支付了一個月,單位在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錢轉走收回還情有可原的話,那么另一家單位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轉走員工賬戶里面的錢用于捐款,就可以說讓人難以容忍了。捐款是屬于個人自愿性質的捐獻,捐款人有權力決定自己捐或是不捐,更有權力決定自己捐款數額的大小。而募捐單位在未取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賬,這與打劫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
對此銀行方面介紹,對于工資卡,銀行和持卡人單位簽有協議,銀行根據該單位的財務要求進行代發工資、調賬等。然而這樣的解釋是否能夠讓持卡人認可和接受,銀行不是個人工資卡的持有人,單位的財務也不是個人工資卡的持有人。而真正的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人,卻被排除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之外。也就說在簽署這個協議的整個過程中,是兩個非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人在簽署協議。
單位員工是真正個人工資卡的持有人,銀行和單位財務在簽署協議的時候,把真正的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主體排除在外,這樣的協議又怎能保證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主體的合法權益?銀行和單位財務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應該讓真正的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主體參與進來。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對于持卡人不能接受的有些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讓這個協議真正保障個人工資卡的持卡主體的合法權益。最起碼銀行在轉走個人工資卡的資金時,需要征得個人工資卡的持有人的同意,這樣的條款必須出現在協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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