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黨委系統19名新聞發言人上任已有一周;政府部門新聞發言人履職也近一年。記者調查卻發現,政府方面,65%的新聞發言人電話無人接聽;黨委方面,44%的新聞發言人電話無人接聽。即使是接聽了電話的新聞發言人,一半以上婉拒記者采訪(《南方日報》8月17日)。
這樣的“發言”現狀,可謂相當“冷清”,也相當名不符實。最近一個時期以來,新聞發言人制度進展迅速——不僅政府系統部門設立了新聞發言人,黨委系統也紛紛設立;不僅現實生活中不乏新聞發言人,網絡虛擬世界也出現網絡發言人。但與這種熱鬧的表象相比,新聞發言人的制度實質——充分、到位、及時地發言,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并起到有效溝通政府與民眾之間信息聯絡的作用,從目前情況看仍未得到真正地發揮和兌現。
其實,現實之中,發言人的“不發言”現狀不止深圳,也不止“電話無人接聽”、“婉拒采訪”這幾種表現。比如,在許多地方,新聞發言人的發言一般都是簡單地“照本宣科”、宣讀“新聞通稿”;再如,不少地方有限的新聞發布會有越開越短的趨勢——缺乏與媒體、輿論互動、問答的環節。此外,在一些地方,新聞發言人制度甚至反過來成為阻塞官民之間信息溝通的道具——非發言人的其他官員常常藉此不再直面媒體輿論提問,而是統統都推給了其實不太容易接近的新聞發言人……
這顯然表明,要讓新聞發言人制度真正實至名歸,我們還急需進一步完善制度配套。首先,發言人發言與不發言的權責界限是什么,發言人該在何種情況下發言、發什么言、怎么發言等,都需要在法律層面建立起盡量明確、可操作的依據。其次,還必須明確新聞發言人在政府機構中的地位、角色身份,以及發言人與媒體、公眾之間的關系。
“群眾有權力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溫家寶總理語)。顯然,新聞發言人制度正是滿足這種知情權利的重要載體和途徑,如果這一制度流于形式,頻繁出現“不發言”的局面,那么,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將無從扎根落地。 (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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