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鎮原黨委書記張寶生,利用職務之便,將鎮政府持有的北京高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份無償轉讓給他人,除收受對方150萬元現金外,還接受了5套價值336萬元的房產,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提起公訴,6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但未當庭宣判。(見2010年6月8日《新京報》)看來,官員的“房事”問題,應該引起我們高度關注了。
近年來,被查出的貪官中,相當一部分呈現出一個新的特點,即:在權錢交易中,除了大肆收受現金財物外,還擁有大批房產。如,北京市海淀區原副區長許樹迎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約630萬元住宅5套,重慶市原司法局長文強擁有16套房產,原上海浦東新區副區長康慧軍24套,重慶市交警隊長陳洪剛26套,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處長陶建國29套……在房價高位運行的情況下,貪官一人擁有那么多房產,只能令居無定所的普通百姓瞠目結舌了。
貪官若靠薪水是買不起這么多房子的。那么,這些房子是哪兒來的?途徑無非有這樣幾種:受賄得來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原處長陶建國的29套房產,全部是接受開發商的賄賂;低價購買的,北京西北郊糧食倉庫原開發辦公室主任許繼仁,利用職權從開發商那以6.9萬元“購買”了兩套價值101萬元的房屋,實屬隱蔽性受賄;用贓款購置的,重慶市原司法局長文強的16套房產中,有的就屬于這種情況。這種腐敗行為,不僅敗壞了黨的風氣,也引起了公眾的不滿。
“房事”腐敗所以會滋生蔓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上看,住房市場化導致房產不斷增值。一些貪員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對房子趨之若鶩。擁有了更多的房產,不僅可以把他們的贓款洗白,還能夠通過炒房、出租、從事經營等以房生財;從制度上分析,官員家庭財產公開制度還沒有全面推開。只要能夠推行并真正實行陽光法案,讓官員的家庭財產公開、透明,就會有效遏制“房事”腐敗;從監督機制上看,官員住房等家庭財產監管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例如,有的貪官在許多城市擁有多套住房,我們還沒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全國聯網,建立起官員住房登記、查詢制度,因此難以搞清楚官員住房的基礎信息,也無法實施有效監督。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形勢的發展,官員腐敗呈現隱蔽性、復雜性和廣泛性等特征,“房事”腐敗也是如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尹韻公建言,對當前官員住房情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摸清情況分類解決。這不失為解決官員“房事”腐敗的第一步舉措,隨之則需要通過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和公開、建立有效的監管監管體系上下功夫。只有如此,才不至于讓官員“房事”腐敗之風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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