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農民工狀告法官欠薪,法院不立案”的當日下午,河南封丘縣法院紀委王姓工作人員稱,法院領導已經批示對農民工單克儉等人討薪一事建議立案庭立案。而當事法官肖政稱:他沒參與房產開發,蓋樓者是其前妻,他只是從中協調有關事宜。(6月4日《河南商報》)
按照法官的說法,他前妻是開發商,他是給開發商“協調”的。那么,法官為開發商都“協調”了什么,又都協調了誰呢?從立項、拿地到預售,涉及的政府部門及分支機構該不下十幾個,肖政若只是一位普通人,他能“協調”得了嗎?
房地產開發業務中,實際上,跑行政審批是最重要的部分,誰能把好地塊規劃跑到手,誰能在拿地中勝出,項目也就完成了一大半;因此,一些地方房地產開發也有“關系資源開發”之說,權力與房地產關系密切,權力在這個領域尋租的比率高,單從栽倒在房地產開發上的官員數量,就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顯然,能夠在這里面充當“協調”角色的,要么是金錢,要么靠“人脈”,但不管靠什么,“協調”的背后都是交易。那么,法官靠什么“協調”呢?
鞍山的一位前檢察長,也搞經商,經商的檢察長曾向他的“合作伙伴”透露過這方面的規則:“鞍山政界上的很多事兒我都可以幫忙,我查過不少人,找他們辦事他們不可能不辦。”不用說,檢察長查過的人中,很多都和檢察長成了“朋友”,且“交情”深厚,或說欠了檢察長不小的人情,因此檢察長一“協調”,“他們不可能不辦”。這位叫肖政的法官,還是副庭長,“查”的事兒雖不歸他管,但他管“審”的事兒,“審”的權力也十分了得,比如,“審”的權力可以不給立案。當然,立案以后的審理與裁決,就更有權力的用武之地。如果說某些規則是通用或通吃的,那么法官所“協調”之人,應當和那位檢察長描述得差不多,是他“審”過的,或是將來有“涉審”之事可能有求于他的人了。
法官這樣的職務可以說十分敏感,自己的妻子涉訴,理當回避,從中協調,讓人作何感想?名之以“協調”,誰又能說,這種“協調”本身不是一種“參與”呢?
法院紀委也好,建議立案批示的領導也好,以及有關部門,在這件事的處理上是絕不應該以“批示立案”了事的。必須回答民眾的兩個疑問:一,依法訴訟的案子,領導不批示就不立案是怎么回事?二,法官在房地產開發中的“協調”算何種性質?“協調”與“被協調”之間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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