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不是斷百畝農田水源的理由
福清一村民承包永泰塘前鄉赤里村田地耕作,因鄉政府要建引水工程在上游截水,承包者與政府人員發生沖突 。(《東南網》2010-5-27)
鄉政府要建設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本是一件好事。如果那引水工程必須將村民承包地的水源截斷,那么,如何保證那上百畝土地的用水問題,是必須在引水工程考慮范圍內的事。鄉政府官員也說“政府也考慮到下游田地的耕作、灌溉需求。”但遺憾的是,考慮了卻沒有解決,從而引起雙方的肢體沖突。對此,官員給出的解釋是當初承包者和村里簽的合同鄉政府并不知情。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那位官員說承包戶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或許是有依據的。不過,一方面,正如承包戶所說,其已經在此耕種8年,并且期間向政府上繳過農業稅。如果合同違規,為什么早些年卻沒有人出面制止?
從另一個角度說,即使沒有承包商耕作,那么這些土地資源是否也是要因為切斷水源而白白浪費了呢?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國家三番五次的強調重申,為何作為基層的政府官員卻不懂得珍惜愛護呢?
農村的基層干部對農民、對土地應該具備最起碼的感情,所作的決策更是要慎之又慎。否則,對于農民與土地來說,不啻于一場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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