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頒布16年的《消法》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擬規定消費者“非現場”購物享有“后悔權”,消費者網絡或電視購物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且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揚子晚報》5月11日)
近幾年由于電視購物和網購的各種促銷廣告和價格低廉等因素的吸引,采取電視購物和網購的消費者越來越多,但同時電視購物和網購也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點,為此向發達國家學習,立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后悔權”也有必要,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可有減少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為電視購物或網購的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糾紛。
不過,如果“一刀切”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后悔權”可能會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是規定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不享有“后悔權”也同樣會對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其實很多商品使用一兩次根本不影響商品的外觀和質量,對再次銷售影響并不大,如果這類商品也在“后悔權”的保障之下,那么廣大經營者可能就會承擔沉重的運費負擔,對廣大經營者不公平。比如圖書,很多圖書看一遍過來,圖書沒有任何的痕跡,讀者購買也看不出圖書被別人看過一遍。如果規定消費者享有“后悔權”,肯定有不少素質相對低下的消費者利用這個權利,鉆法律漏洞,網購一些價格昂貴的圖書,短時間內快速看完,然后再以種種理由行使“后悔權”退回這些圖書。
再者,消費者網購的商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二手貨,如果消費者在一個月內使用了這些二手貨,比如電子產品、數碼產品,同樣不會影響再次銷售。對于消費者網購二手貨也享有“后悔權”的話,可能會導致不少消費者濫用“后悔權”,瘋狂購買二手貨,瘋狂使用二手貨,然后再以“后悔權”退回二手貨,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對廣大經營者是損害是相當嚴重的。
筆者認為,長期以來,雖然廣大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博弈中處于弱勢,如果法律的特別保護其合法權益,都是不能矯枉過正,不能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此立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后悔權”是好的,也是有比必要的,不過還需要進一步出臺規范和細則,避免消費者濫用“后悔權”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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