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合議庭,在梅河口監獄進行公開庭審。擬減刑罪犯、檢察人員、刑罰執行機關代表、執行干警代表和其同監服刑人員共40多人參加了服刑人員楊某的減刑庭審。據了解,這是吉林省首次適用開庭程序審理職務犯罪減刑案件,在全國法院系統也尚屬首次。(據2010年5月11日《城市晚報》)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此番把減刑公開庭審搬到監獄來開,讓當事人親身參與審理的整個過程,增加審理透明度,也使其他旁聽人員及服刑人員能夠看得到服刑人員是怎樣獲得減刑的,從而避免了社會公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藏匿“貓膩”的懷疑,這無疑是加強司法監督的一次有益嘗試,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的公開、公正、公平,有利于促進陽光審判、和諧司法,增強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愿它能夠制度化、常態化。
據了解,通常,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采取書面審核的方式,材料主要是由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提供。實踐當中,由于書面審核程序不公開、透明度不夠,加上社會上各種說法都有,比如人們經常聽到的“家屬花錢擺平”之說,致使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猜疑,令司法機關形象受損,法治權威降低。
開庭做“減法”,司法公信大。此次公開庭審減刑案的典型意義還在于,服刑人員楊某是因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而受到刑罰的職務犯罪分子。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進行的非法活動。受到刑罰制裁的楊某,曾經是政府機關里有頭有臉的掌握實權人物,也是權力腐敗的犧牲品。對職務犯罪人員的刑罰和減刑、假釋的審理,自然會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而公正與否,自然會吸引人們的眼球,必將直接關系到法治的權威與尊嚴。
如今,保證法律的切實實施日益成為公眾的強烈呼聲和法制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究竟用什么來保證法令的執行呢?第一,對法令的執行加以監督。第二,對不執行法令加以懲罰。”列寧在十月革命前針對當時俄國的《新工廠法》所做的論斷,至今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這說明司法監督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
監督是法律的保鮮劑。權力需要制約,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已是經千百年政治實踐驗證的政治公理。實踐反復證明,為防止減刑權力的濫用和異變,保證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忠于法律,公正執法,必須建立起最廣泛、最切實的司法監督制度。
完善監督程序,開通監督渠道,是加強司法監督的關鍵。確保減刑權力公正行使,必須建立起一套能及時發現和揭露各種違法行為的程序和方法,使其具體化為各種主體特別是人民群眾能夠順利掌握并切實操作的規則,減少漏洞風險,避免和糾正司法活動中的主觀隨意性和無序傾向,做到渠道暢通,信息溝通,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監督有效,及時發現、反映和處理司法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以解決監督的有名無實的問題。是此,我們就可以說,公開庭審減刑案,為我們開啟了一條加強司法監督的正確思路,順此開拓下去,必將是司法活動監督的日臻完善,引領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信心的迅速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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