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避免同案不同判決,北京市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將逐步推行“量刑答辯”制度。自2010年1月起,在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和毒品犯罪等五種常見罪名試行“量刑答辯”基礎上,又擴大至強奸、非法拘禁、詐騙、搶奪、職務侵占、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個罪名,辯護人可圍繞“該判多少年”進行討論。(據2009年2月19日《北京青年報》)
把量刑作為法庭審理的一道正式程序,進行公開的量刑答辯,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都可以圍繞“該判多少年”進行討論,讓刑罰由過去法院關門“自主裁決”式變為現在的公訴人和辯護人當庭“公開答辯”式,這無疑是開了刑事案件庭審的先河,它能夠讓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過程,更容易接受最終的量刑結果,既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服刑改造,又能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穩定,是一項確保刑事判決結果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好制度,值得普遍推廣運用。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實現這一目的,離不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審判活動作支撐。科學公正的審判需要有兩個最基本的環節:一是定罪準確,二是量刑適當。同時,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也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標志。為了確保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本法有關規定判處。這也說明法院審判活動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我國刑法對量刑的具體規定,比較分散,總則、分則均有且形式多樣。這些量刑情節,在有關刑法條文中都分別規定為“應當”或者“可以”。前者是肯定的,絕對的,法院量刑時必須嚴格執行,而后者則是相對的、不確定的,法院可根據事實予以選擇。同時,許多具體刑罰又賦予了法院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在客觀上為司法腐敗和判決不公提供了便利。近年來,司法領域爆出的一些影響性訴訟,很多是圍繞具體量刑上的激烈爭議。比如同為交通肇事案,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現也都差不多,一審法院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卻可能給個緩刑。甚至在同一個法院,案情相似判決結果卻不同。對此,人民群眾意見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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