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為關鍵的是,商家無節制濫發購物卡的結果,極有可能引發“類金融”模式的危害。只要客戶沒有用光購物卡中的金額,剩余資金就被商家無償占用,發卡方具備了類似金融機構的吸儲功能。統計顯示,2008年中國預付費市場規模最少有8000億元,并且以2倍于GDP增速的速度擴張。長此以往,大規模資金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商家任何不誠信行為都會危及金融安全。此外,購卡人與持卡人分離的特征,以及發卡方在開具發票時為迎合客戶喜好而編造抬頭、時間等問題時有發生,購物卡甚至已成為企業和個人逃稅、腐敗滋生的暗道。
嚴格來講,國內購物卡市場雖然發展得如火如荼,但卻一直處于不規范狀態。其間,國辦、央行等管理部門分別于1991年和2001年兩次發文禁止發放購物卡,但收效甚微。特別是在2004年底,我國履行入世承諾全面開放零售業市場,國內針對購物卡的禁令與國際商業通行規則相矛盾,沃爾瑪等國際零售商就曾大力呼吁放開購物卡市場。博弈之下,最終“有禁而不止”,市場只能畸形發展。
既然如此,筆者建議“堵不如疏”,我國應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購物卡的諸多亂象進行整治。在這一方面,國外的一些經驗值得借鑒。日本在1989年實施《預付式證票規制法》,要求發卡方履行申報手續,并設立地位繼承制度,以防止發卡方因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對購物卡所承諾的義務。在美國,也有諸如《電子資金劃撥法》等法律對購物卡進行規制。法律對非銀行機構的購物卡用途進行嚴格限制,且要求發卡機構對其下屬分店予以監督。以國際經驗為模式,筆者認為我國亟待將預付購物卡納入到法律監管機制之中,對發卡人信用風險進行管控。相關規制措施的要害包括:對發卡機構的資本金規模、盈利水平提出要求;對商戶發卡資格、數量、額度和法律責任進行限定;實行發卡商家與銀行合作的方式聯合實名制發行;設立購物卡發卡押金制度等。 (馬紅漫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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