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受行政處分官員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規定: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對本人沒有影響,他今后的晉升、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專家認為,不能將被問責官員一律打入冷宮,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被問責官員復出,前提條件是程序要公平公正。(《京華時報》2月25日)
官員復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規范化,以往云山霧罩的官員復出現象有望不再重現。近些年來,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撐,不少因公共事件被問責的官員,很快異地為官或換個崗位當官甚至升官,他們的神奇復出嚴重損害了官員問責制度的公信力。
被問責官員復出有四個問題被關注并爭議著。一是該不該復出?一種觀點是對問題官員復出說“不”,理由是我們的官員資源是十分充足的,“不差人”,甚至有人認為問題官員的復出實際架空了問責制度。另一種觀點認為,讓有能力的問題官員復出,體現出了政治理念與制度理性,畢竟人無完人金無足赤。
二是處分期時間多長才合理?根據相關規定,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現實是,不少被問責官員兩三個月后就閃電般復出了。有學者指出,處分期一年太短了,至少應該在兩年以上。可以說,官員的復出時間隨意性很大,如何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處分期限是個問題。
三是官員復出后如何任職?按規定,官員復出后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是,一些官員復出后擔任了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而且還有一些升職了。反腐專家指出,問責撤職、免職的領導干部復出不應“同級”任用,要降低級別,局級干部降為處級甚至更低。
四是官員以什么理由復出?被問責官員閃電復出,有關方面給出的理由總是“符合規定”。其實,問題官員兩三個月后復出明顯不符合規定。可見,所謂的“符合規定”有時候是糊弄公眾的,完全是繞過規定來辦事。按理說,官員復出應該以法規為依據,以官員的過錯程度、反省態度、工作能力等作為復出理由。
顯而易見,被問責官員復出的條件、期限、程序以及復出后的職務,都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任何一個環節都馬虎不得,否則,不但引起公眾質疑,而且不排除問題官員再出問題。毫無疑問,官員的復出程序離不開公平公正公開。但我以為,這個復出程序更離不開民主決策,監察機關在解除處分時需要尊重民意。
這是因為,被問責官員多是因為公共事件被懲處的,而公眾是公共事件的受害者。一個官員復出如果不能得到受害者的原諒和支持,他的復出就顯得草率,缺少根基。而且,官員復出意味著權力的恢復,公眾有理由質疑問題官員是否能夠不再重復過去的錯誤。
所以,我以為官員復出程序有兩個主要問題必須要搞清楚:一是誰該復出誰不該復出如何界定?二是官員復出該由誰來決定?
依我之見,應該由監察機關拿出官員復出的理由來征求民意,尋求公眾支持,理由包括制度依據、處分期表現等。只有獲得大多數人的支持,官員復出才不會惹眾怒;民意是官員復出程序公平公正的保證,監察機關單方面讓官員復出,公平公正則缺少有力的程序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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