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不可以為“黑社會”辯護?
www.fjnet.cn?2009-11-14 09:49? 熊培云?來源:南方網
我來說兩句
導讀:倘使我們承認相較警察權、檢察權與審判權而言,辯護權只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就不難發現網民對辯護律師的狙擊用錯了方向——民意糾正的,本該是權力的運行,而非權利的行使。
竟敢為“黑社會”辯護?你要自絕于人民么?重慶打黑審判中,當75歲的趙長青等律師為“紅頂商人”黎強辯護時,立即引起了部分民意的強烈反彈。有網民甚至稱這些律師是“黑社會的狗頭軍師”。
據報道,趙長青辯稱公訴機關對黎強“組織領導黑社會”的指控證據不足。理由也并不復雜,“黑社會是有組織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組織。不能說這個公司犯了罪,把這些行為加起來,他就是黑社會”。而同為辯護律師的周立太亦公開表示,“重慶打黑運動化擴大化。”
為什么堂堂幾位辯護律師,竟被反對者誣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一個常識是,且不論黎強是否真的“涉黑”,但作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權利自我辯護和被辯護的。一方面,他已經被剝奪了部分自由,無法親自調查取證,需要專業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從邏輯上說,倘使一個人只因為“罪大惡極”而失去被辯護的權利,實則是將每位社會成員都置于某種危險之中。沒有程序正義,任何人都可能因為“罪大惡極”而入罪。
法律必須保衛社會。顯然,相對控訴權的進攻性而言,辯護權充其量只是一種防御權。它不為實現針對某個疑犯之偏袒,而是為了保衛社會之整體性防御。亦如趙長青所言:“判錯一個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個罪犯更嚴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許被告聘請律師,既是保證其公民權利,也是一種對公權力可能出現疏忽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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