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前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開始對全市的信訪秩序進行嚴格規范。根據《通知》,14種信訪被認定為“非正常上訪”,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體規定。《通知》規定,對曾因非正常上訪行為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對個人和群體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依法從重處罰。(10月12日《廣州日報》)
如果屢次非正常上訪,可能會被從重處罰,甚至被送去勞教,可見一些地方因上訪引發的矛盾到了多么嚴重的程度。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也日益凸顯。一些當事人為了引起輿論的高度關注,以求盡快解決問題,不惜采取游行、打橫幅、毆打機關工作人員甚至跳樓、跳橋、自殘等極端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深圳市為加強城市管理,保證社會正常的運行發展,出臺規范上訪行為的規定,似乎也不為過。但是,看完了深圳市發布的這份通知,筆者只是為上訪者感到一股莫名的悲涼。
據介紹,該《通知》的發布,并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訪權,而是鼓勵市民正確的行使信訪權。那么,究竟如何正確的行使信訪權?正確的行使了信訪權,是否就真能解決問題?大量的實踐證明,撥打市政府的公開電話、發郵件到市領導電子信箱反映問題等常規上訪手段,所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在很多信訪案例中,一些政府自身就是矛盾的制造者。在這種現實情況下,面對民眾的上訪,要想政府公開承認自己所犯的錯誤,恐怕有相當大的難度。即便政府不是始作俑者,由于一部分政府官員認為上訪就是鬧事,“不利于社會和諧”,加之出于“政府形象”的考慮,對上訪人員推諉搪塞甚至欺瞞打壓的情況屢見不鮮。
沒有人會喜歡風里來雨里去的上訪,更沒有人喜歡用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塞交通、跳樓跳橋等極端方式去害人害已。大多數上訪都是由于一些基層政府利用公權在土地、選舉、腐敗等問題上的違規操作,引發民憤。那些屢次上訪的“頑固分子”,大多是屬于弱勢群體。如果不是自己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損害,而又苦于正常的上訪渠道不通暢,正當的訴求無法得到尊重,斷然不會采用過激的“非正常上訪”。因此,在規范上訪行為的同時,也很有必要規范一下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
沂州第一信訪大案的慘淡收場告訴我們,靠強壓制止不了上訪,對于“非正常上訪”,宜疏不宜堵。通過出臺規定打壓過激上訪行為,雖然能做到一時的“穩定和諧”,卻為日后矛盾的大爆發埋下隱患。正常的上訪渠道被阻塞,采用“非正常上訪”手段,又會被處以重罰甚至是勞教,對于那些可憐的上訪者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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