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我國死亡賠償制度中的這一現象,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和質疑。據《中國青年報》報道,10月2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意味著,按照農村和城市收入差別簡單劃分死亡賠償金標準的不公平現象,將在法律上走向終結。
從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中將“農民1/4選舉權”修改為“同票同權”,再到死亡賠償金上由“同民不同價”走向統一賠償標準,我們能夠看到,城鄉平等成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核心議題,也在社會范圍內受到格外的矚目和廣泛期待。
我們應當充分肯定這些在實現和保證城鄉居民基本權利平等上的積極行動,但我們也必須承認,取消選舉權、死亡賠償上的城鄉差別只是城鄉平等化的兩個具體方面,中國城鄉間的割裂和不公,是廣泛而深刻的社會現實,亟待破除的藩籬,亟待抹平的差距,在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或顯或隱地存在著。城鄉平等全方面的實現,盡管是個宏大而艱巨的命題,但必須成為中國改革和發展應當進一步強化、并加快推進的目標。
從新中國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中國的城鄉不平等始于工業化進程中對農業剩余的完全提取,并由此形成嚴格的戶籍制度和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中國以農村供養城市的模式高速完成了工業化,而城市化腳步卻遠遠落在了后面,不僅城鄉間呈現出越拉越大的發展鴻溝,而且導致巨大的制度不公,付出成千上萬個體利益的代價。由戶籍嚴格劃界的城鄉二元結構,不僅催生了個人生存和發展層面的二元的就業制度、二元的醫療制度、二元的教育制度、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也造成了社會發展層面上二元的公共投入制度、二元的稅費制度、二元的金融制度、二元的土地制度等等。
盡管社會各界對城鄉這個兩個相對封閉的群體間的各種不公詬病已久,關于收容制度的博弈甚至付出了血的代價,而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雖早已點題,破題還顯得異常地艱難。就拿最基本的戶籍制度改革來說,還未能取得普遍的實質性進展,進城農民工仍然無法成為穩定的產業工人,農民也無法從身份制轉換為職業制。
現代社會的社會公平是在市場經濟、政治民主、社會福利三足鼎立的格局中獲得基本保障的。這意味著我們要更加完整地承認和保障權利,要在經濟、政治、社會權利上實現城鄉的無差別的對待,取得更多根本性的突破,使他們能夠享以國民待遇。只有這樣的目標實現了,中國的體制改革和經濟增長方式,才有可能取得重大進展和根本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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