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深入人心,往往在于其所確立的對人的權利保護的優美原則。
當我們讀到這些原則時,能夠想到頭頂的燦爛星空。每一部優美的法律,都是對于人的權利美好的發現:同命同價——《侵權責任法》草案;同票同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同工同酬——人保部正在研制的工資支付相關法規。我們的法治,需要里程碑式的記憶。就像盧梭以《社會契約論》宣告人生而自由一樣,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將是開啟一個時代的法律之門。
在《侵權責任法(草案)》之前,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命有城鄉之別,一個不同的戶口,決定了同樣的生命不同的價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承認城鄉收入差別巨大的基礎上,進而以價值歧見確立了城市和農村兩個不同的賠償標準,賠償數額最終的巨大差別,終于讓人明白生命烙印的身份附著價值的不同,卻也終于讓人明白基于身份不同的權利差別是最大的不公,人的身份并不是經過后天努力就可達到的權利。
這種權利傷痕,始終在提醒,雖然我們信奉人生來平等,卻又誰叫你生于農村而不生于城市:人之生譬如一樹花,同發一枝,俱開一蒂,隨風而墮,自有拂簾幌墜于茵席之上,自有關籬墻落于溷糞之側。
與城鄉差別有關的生而有別,自然不止生命靜止的終極價值區分,也還有活著的區別,直至生命與草木同朽,等于塵土。新中國的選舉法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歷經4次修正,但農民的選舉權從最初的八分之一,到1995年修正的四分之一,再到如今二分之一與平權的爭論,歷史的大勢所趨已然明了,但還有些人將抱殘守缺當作是為自己與特權的平等而奮斗,他人與自己的平等,那是不值得奮斗的。
這片土地欠農民的,不僅僅是負債,也還有今天認為農民不配承受平等的歧見。我們自然不否認“四分之一條款”在過去存在的合理性,但延續至今卻不可能稱之為合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理由可謂專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論平等: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平等是多么的重要,承受過權利階梯的人們會知道:權利的擴大,有著兩個坐標,一是權利的充分程度;另一個是權利的參與程度。這與選舉權擴大同一命運:直選就是選舉的充分程度;普選就是選舉的參與程度。在一個成立之初就能給予婦女選舉權擴大普選的國度里,有什么理由限制農民的選舉權于四分之一達如此之久,并可繼續長久下去?改革開放從給予農民自主的經濟權利開始,如今已應當著手解決農民不平等的政治參與問題了,因為“四分之一條款”已沉默了30年。
現代法律當然不能“隨風而墮”,現代權利也不相信“隨風而墮”,權利的擴大首在我們的“平權”法案。平等是一個起點,失去起點,法律承載的也許是負值。人們真誠地期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于《侵權責任法(草案)》的三審,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首次審議,能夠造就我們的“平權”法案。
所有被貢獻于人類文明的優美原則,都基于人們對于幸福生活的向往,這是最根本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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