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征信管理條例》,對保護個人隱私、知情權和異議權等方面均作出了規定,這些問題近年來做得的確不盡如人意。從這個角度,盡快出臺這部條例當然會有利于規范和約束征信市場機構的活動。
但這套征信系統應當采集哪些信息以及怎樣把這些信息納入信用記錄,還需要進一步征求社會意見。據央 行有關人員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的繳費情況將納入信用記錄。這意味著,征信系統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可能會涵括大部分社會生活領域。
在現行運作框架下,個人對信用記錄的產生和操作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余地。媒體經常報道有人到銀行辦貸款,才發現自己因為各種原因進了黑名單,而在不少情況下,那些所謂不良信用記錄都屬于非主觀意愿產生的,理應加以撤銷。但銀行等機構一般并不這么做,而是直接采納這些信用記錄判“死刑”——最多補充一句:“有問題找征信中心去。”一個人違法判刑還能上訴,但是征信機構卻說“對不起,這個真沒有”,想想看,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水、電、煤氣費和銀行業務(比如還貸)還不一樣,在這類事情上偶爾忘記的人想必不少。如果都像上面說的情況那樣,只要發生欠繳現象就一律打入黑檔案,那么幾年下來,我想不良信用名單將會是一個非常“壯觀”的景象。那樣的話,這套征信系統不改弦更張,就只有把自己搞得一點公信力都沒有了。這里的問題,不僅在于應當賦予個人異議權(這方面可以假定條例出臺后便可獲得解決),還在于如何認定這些信息和個人信用之間的關系。
我相信,除了那些真的不想去繳費的人,偶爾忘記繳費并不必然意味著這個人就是個信用不良者。所以,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水電煤企業)有必要從程序上來保證盡量不會傷及無辜。做到這點其實并不難,相關企業在履行告知責任后,可以設置一個緩沖期:只有當超過這個期限,才把相關繳費信息記入信用檔案。這樣的話,人們就不會因一時之失成了“信用敗壞者”,而征信機構也不必受理大量的異議申請——走到這一步,肯定是件麻煩事。
其實,我并不很贊成把這類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因為建設征信體系目的在于提高社會誠信,而如果把大量具有偶發性特征的社會信息作為判斷信用的標準,不免顯得過于隨意輕率。這樣看起來像是在幫助那些企業催繳欠款,但實際上會讓人覺得是把個人信用記錄變成一種“信用威脅”。用這種方式打造“誠信社會”,合適嗎?
話說回來,這部條例并未明文規定把水、電、煤繳費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也許這只是個別央行官員的看法。不過從大量相關報道來看,一些公用事業和企業始終有著把征信系統當作“催款機”的沖動。如果真有這么一天,監督管理部門不能不注意和防范可能因此引起的社會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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