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信用體系建設的細化
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將告別無法可依。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銀行人士表示,這一規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的確,五千年文化積淀是需要取其精華。以德待人,誠信處事,自律自強是我們傳統美德。把個人信用納入記錄是件好事,可以警示國民提高誠信意識,真正認識到我國的誠信機制確實亟待提高。
凡事不能一刀切,不能把一次無心之失的信用不良記錄和故意拖欠銀行貸款故意行為同等對待,這對于很多人是不公平的。有的時候并不是自己不講信用,而是因為工作忙沒有時按還貸。他們并不是沒有能力歸還,更不是不想還了,可是就被記上了不記錄,要是7年以后才被清除那就太冤枉了。
政策的制定不只是來制約人們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以規范的制度來為人們提供更好的服務。比如,對于已經還清貸款的人,可以根據不良記錄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情節不嚴重的應該自動轉為一般或良好。要知道,一次的無心之過導致欠一角錢,也要背7年的不良信用記錄,未免有失偏頗。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警告一下,在客戶還款期限快到的時候銀行應該通過各種方式提醒客戶。如果是屢次犯錯的話,就說明真的有問題了,因此,規定一個金額范圍、一個失信次數,再進行信用不良記錄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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