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鎬把等器械非法強行拆遷、懷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遼寧本溪市民張劍隨手從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離他最近的人猛扎幾刀,導致那人兩日后不治身亡。今年3月30日,遼寧本溪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指控張劍故意傷害致死,辯護律師則以正當防衛為其辯護。
非法暴力拆遷層出不窮,其中的“正當防衛”問題,可能系多年來被首次提出,因而備受關注。
此間,令我感到比較吃驚的是曹林先生在《刺殺強拆者,法律永不會鼓勵非理性》(4月3日央視網)一文中表達的觀點。他寫道:“法律永遠只支持理性的行為,而不會鼓勵、縱容和原諒非理性。法律支持正當防衛,贊成人在自己權利受侵害時以正當的方式進行防衛,并不是鼓勵以暴制暴,不會縱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勵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衛。”“情緒誰都有,而理性并不是人人都有的。法庭上不會坐著一群為情緒主宰的人,他們永遠依理性而判斷。”
表面上此說能夠自圓其說,但細究一下會發現其中處處自相矛盾。
首先,“法律支持正當防衛……并不是鼓勵以暴制暴”著重強調,“正當防衛”不鼓勵“以暴制暴”。事實真是如此嗎?可惜不是!
中國古代各個朝代立法明確保護私宅不受侵犯。漢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無故入人室宅廬舍,被主人殺死,主人無罪。這一立法精神,唐、宋都承襲。明代《大明律》規定:“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今日美國立法保障公民合法擁有槍支;幾年前,一位日本留學生誤入美國一家人的私宅,因言語不通主人開槍將其殺死,而主人并不承擔刑事責任。
從這些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實踐看,正當防衛的基本法理依據就是用合法的暴力制止和對抗非法入侵,哪怕這種非法入侵未必是暴力入侵。我國《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條款,同樣遵循了這一法理:“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次,“法律……不會縱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勵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衛”這種說法,是對法律的“自我解釋”,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通觀《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所有表述,只字沒有出現“理性”或“非理性”字樣。也就是說,法律上只有正當防衛和非正當防衛之分,只有防衛過當或防衛不過當之別,從來沒有、我相信也永遠不會有“理性正當防衛”或“非理性正當防衛”之說。
第三,法律從來只能介入心靈上的精神疾病領域,可以通過科學的疾病學分析與鑒定,對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卻不能對人的思想、行為進行“理性”與“非理性”鑒定,因此,不管是法庭還是其他人,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力以“理性”或“非理性”去定性他人行為。
所以,討論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回到法理、法條本身,否則不僅離題太遠,而且容易走向悖謬。
(作者系《中國保險報》評論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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