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瀏陽市紀委下發通知,明確今年將建立起官員申報示廉制度,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3月31日《長沙晚報》)
首先,我們應看到,瀏陽市出臺的申報示廉制度較之此前新疆阿勒泰地區與浙江慈溪市推出的官員財產公示制明顯有兩大制度性跨步:一是不按規定和不如實申
報財產者面臨后端嚴厲追究;二是將申報公示的過程第一次對接到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與新興媒介,將群眾監督導引至公示平臺。不用說,瀏陽跟進的這“兩招”若能在執行中得到機制的有效保障,那將對一切灰黑色的不法財產與收入構成較大殺傷力。
難怪瀏陽的一些官員開始緊張起來,紛紛拿“保護公民隱私”這個陳舊的理由來說事。幾乎所有的國人都知道,國家公職人員不同于一般百姓,他們選擇從人民群眾手中接過公權去為民履職服務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其隱私權的保護外延比普通公民小得多。就連保護隱私權相當具體而苛刻的西方國家,都制度性止步于公職人員的財產公開,而今我們的一些官員抬出這塊“保護隱私”的擋箭牌,實在是顯得很單薄。其實公開個人財產隱私的路并非沒有,比如你可以辭去公職呀,然而,在當前“官境”下,愿意這么干的卻沒有幾個人。
另外,不管我們愿不愿挑明,我國官員財產公示制的相關立體性、全局性制度搭設上,一直顯得步履蹣跚。盡管今年全國“兩會”上,不斷傳出權威機構與人士高調回應代表、委員的公開官員財產的呼吁,但種種跡象表明,這一制度似乎仍偏居地方很小的幾個點上,有限地、孤單地、不斷地摸索著、試行著。實際上,與國際通行的防腐“陽光法案”接軌,官員財產亮化,這方面我國早有立法立規的民意與“官意”的動議,自上世紀80年代末起,幾乎年年均有代表委員呼吁,盡快將官員財產公示制嫁接到防腐的制度層面。但況味復雜的是,20多年過去了,仍然難見權威機構的實質性邁進。
這一“只見下級難見上級”的現實,理當啟迪我們應重新全盤思考官員公示財產制的法制程序與細化制度保障的問題。當前,需要一股獨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全力介入與推動,盡快大膽邁開《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法》的立法腳步。世界上成熟的相關法案不少,我們可以據國情予以取舍的借鑒,并吸納民智。如此,才能讓官員財產公示制設計的步子行走在依法、公開、正義、透明的路徑中。如果不這樣做,再等20年,估計又有一些原本想當像焦裕祿式的干部,因防腐體系的疲弱而走到人民的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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