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辦”應回歸其公共服務功能
采訪中,一些專家學者對各級地方政府是否均有必要設立“駐京辦”提出質疑。他們認為“駐京辦”雖在促進派出地與京城的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付出的社會成本非常高。在交通便利、電子通訊高度發達、網絡交易方興未艾的今天,“駐京辦”的職能是加強、還是弱化值得商榷。
“‘駐京辦’應適當回歸其公共服務功能,盡量減少負面影響。”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毛壽龍認為,“駐京辦”如果陷入了“應酬”和“接待”事務中不能脫身,極可能演變為當地政府在首都設立的非理性的第二“行政中心”。
他建議各級政府“駐京辦”在目前應適當拓寬民本內涵,回歸其本來面目,在信訪、社會協調、解決外來進京人員的困難方面發揮空間更大、含義更廣的作用。
“如果有必要的話,還可借助公共平臺提供具體服務指南,如公民進京可得到的協助范圍、條件,以及緊急援助電話和地址等。‘駐京辦’絕不能僅僅成為給領導個人服務的‘駐京辦’,搞名正言順的‘特殊化’。當然,如果首都以后在這些公共服務功能上發展很完善的話,‘駐京辦’在這方面的功能也可以盡量弱化。”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成言則認為,在“駐京辦”的管理上,應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解決“駐京辦”監管失控的問題,需要雙管齊下,一方面中央對大大小小的“駐京辦”來一次清理,該保留的予以保留,該撤銷的一定撤銷。保留的要登記造冊,規范管理,財務透明,接受審計。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相關部委項目審批過程的透明度,對過于集中的項目審批權給予相應制約。終止‘駐京辦’‘跑部錢進’的源頭驅動力。”
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國家審計部門對“駐京辦”每年要進行統一、嚴格的獨立審計;主要負責人離任要進行經濟審計;一定級別領導干部及家屬入京須申報,并將其住址向組織部門登記備案。
“從法治的角度來考慮管理,則最好由國務院制定《外地政府(企業)駐京辦事處管理條例》,明確‘駐京辦’的機構定位、監管權限、法律責任等等,這樣方能興利除弊,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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