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和社會事業之所以快速復興并走上繁榮的道路,部分歸因于德國優越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有利的國際環境,部分則應歸于德國找到了適合本國發展的道路——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作為該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德國式財政分權對提高欠發達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增進居民福利,增強國家整體競爭力與凝聚力功不可沒。
德國式事權劃分:根據公共產品層次性界定政府責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對各級政府間事權按照公共產品層次性作了原則規定:凡是涉及整個國家利益,需要全國統一行動才能實現的事務均屬于中央政府;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事務則由地方政府具體負責;對于一些特殊的事務,由兩級以上政府共同承擔。據此,聯邦和州政府分別承擔各自任務所需的公共支出,即聯邦承擔的事權職責由聯邦安排支出,各州或地方承擔的事權職責由各州或地方安排支出,體現了政府事權分配與支出負擔之間分攤的一致性。
具體而言,德國聯邦政府主要負責國防、外交、聯邦行政、聯邦財政管理和國家海關事務、社會保險和其他社會補助、重大科研計劃等,聯邦貨幣的發行與管理由德意志聯邦銀行承擔。州政府的事權責任主要集中在州轄區內的社會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法律事務和司法管理、州行政事務和財政管理等。出于效率及成本考慮,經立法機關批準,聯邦空中交通、水道航運、公路等管理任務也可由相關的州政府來負責。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如地方公路與公共交通事務、水電和能源供應、地方性學校管理、博物館、醫院管理、住宅建設與城市發展規劃等與當地居民生活方面密切相關的事務。德國式事權劃分明晰規范,有利于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也減少了很多矛盾,避免相互扯皮現象。
德國式財權劃分:獨特的分稅模式保障地方政府擁有穩定收入。德國《基本法》明確要求,要在全國范圍內提供大體相當的生活條件,各州都應為居民提供水平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為實現這一目標,必須保證每個州的財政實力較為接近,即財力的基本均等化,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州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不至于太懸殊。為此,德國實行共享稅與專享稅共存,以共享稅為主的分稅模式,這在聯邦制國家中是個特例。德國政府收入分為聯邦專享稅、州政府專享稅、地方政府專享稅、共享稅四大類。共享稅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共有三種,即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及增值稅。雖然共享稅種類不多,但其收入約占稅收總額的75%。專享稅收入分屬于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由各級財政獨立征收和使用。其中,聯邦所得稅共有18種,包括關稅、消費稅、保險稅、證券交易稅、資本流轉稅等。州專享稅有10種,包括財產稅、機動車輛稅、交易稅、啤酒稅等。專屬于地方的稅有包括土地稅、娛樂稅、養犬稅、漁獵稅等。
德國稅收的立法權高度集中在聯邦政府,共享稅和聯邦稅由聯邦立法或聯邦有優先立法權。對關稅,聯邦擁有單獨立法權;對各州的專享稅,聯邦仍有優先立法權。在稅收征管方面,德國的稅務機構并不單獨設置,只是財政部的一個下屬機構。稅收征管權相對集中于州政府一級,聯邦政府負責征收很少一部分的專享稅,大部分專享稅由州政府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稅收除了一部分聯邦專享稅外,還包括州政府的專享稅和全部共享稅。德國共享稅為主的財權劃分模式,有效保證了各級政府有相對穩定的收入,這對于發揮各自職能非常重要。
德國式轉移支付:縱向“家長型”轉移支付+橫向“兄弟型”轉移支付。在現代國家尤其是大國中,財政分權必然會帶來某種程度上的事權與財權不對等,再加上地域差異而導致的經濟差距較大,不同地區居民很難獲取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和國民福利。為消除分權帶來的負面作用,確保全國各地居民生活水平大致均等化,德國通過雙向均衡的轉移支付體系來實現這一目標。
德國雙向均衡轉移支付體系分為縱向“家長型”轉移支付和橫向“兄弟型”轉移支付兩種。“家長型”縱向轉移支付是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根據各級政府承擔任務和負擔情況分配財政資金,以聯邦為一方與各州為另一方之間的平衡。“家長型”縱向轉移支付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聯邦對州的轉移支付,主要是通過增值稅分享來進行的。增值稅是調整聯邦與州之間以及州與地方之間財力關系的主體稅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每隔幾年就調整一次。此外,聯邦政府還對某些貧困州根據需要撥付補助金,對承擔特殊事權責任、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財力尤其薄弱的州給予額外的補助。在完成聯邦和州的共同任務時,聯邦也向州提供各種專項補助等。第二個層次是州對所轄地方政府(市鎮)的轉移支付,主要通過一般性撥款和指定用途撥款補助來實現,其目的是增強基層政府財力,使州內各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收支水平大體相等,從而保證州內各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時,有可靠的財力來源。州內財政均衡的方法各州不一,并且每個財政年度都要重新進行計算。
橫向“兄弟型”轉移支付旨在減輕上級政府財政壓力,消除不同地區間財力差距,保證各地區居民能夠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務,是一種鞏固和增強國家內聚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德國與其他國家轉移支付區別最大的部分。根據德國《財政平衡法》,這種極具特色的轉移支付方式操作程序是在測算稅收能力和標準財政支出需求的基礎上,進行財政平衡關系的比較,進而通過州際間的資金轉移來實現各州之間財力狀況的基本均衡。具體操作程序如下:首先,根據一系列指標計算各州的財政收入能力指數;其次,按照人口規模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計算標準財政支出需求指數;再次,將財政收入能力指數與標準財政支出需求指數相比較,得出財政平衡指數,依據此指數分檔確定接受轉移支付的州及應得數額、自求平衡的州及轉移出財政資金的州及支付數額;最后,進行橫向平衡的轉移支付資金劃撥,這項工作通常由各州和聯邦的財政結算中心完成。
德國借助“家長型”和“兄弟型”相結合的雙向轉移支付體系縮小了東西德地區之間的財力差距,實現區域經濟均衡發展,有力地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德國也因此成為聯邦制國家中均等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以20世紀90年代東西德統一后為例,在進行轉移支付之前,西德與東德的財政平衡指數相差50個點,經過增值稅分享、州際轉移和補充撥款之后,西德與東德的財政平衡指數僅相差6個點。德國經驗表明,建立在科學計算基礎上、設計合理的橫向轉移支付既不會對經濟發達地區產生過大的負面影響,又有助于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
德國式分權成功的保障:完善的財政法律法規體系。德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十分注重有關財政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先后制定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財政預算法》、《財政平衡法》、《稅收通則》等一攬子財政法律法規體系,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以及轉移支付制度,避免了不同層級政府間的矛盾與紛爭,保障了德國式財政分權的動態均衡。德國的法律法規涉及財政分權的各個方面,聯邦和州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財政自由裁量權比較小,從而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比如,德國對轉移支付的目的、范圍、技術性指標等全部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決不允許隨意改動,這就使轉移支付制度公正、透明、科學、合理,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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