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答記者問
2010-07-29 16:48:13?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王秀欽 我來說兩句 |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就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一談修改《行政監察法》的簡要過程。 答:監察部于2006年6月正式成立修改《行政監察法》工作領導小組,2008年4月,監察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認真審查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6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草案)》。6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 問:修改后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為什么這樣規定? 答: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范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監察對象范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范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現在的考慮是,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監察對象范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此外,為適應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察的需要,將《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關于監察對象的規定及時上升并整合到法律中,是十分必要的。據此,此次修改,將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界定為以下四類: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3.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問:修改后的《行政監察法》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新增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完善了舉報制度,強化了監察機關的責任,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為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了泄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后果,規定:“泄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有利于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從而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線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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