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時期,具體指1935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隨紅軍長征到達陜北吳起鎮,到1948年3月23日在陜北吳堡縣東渡黃河迎接人民解放戰爭勝利的近13年時間。這一時期里,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為指導,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多領域,積極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并形成了一套涵蓋教育組織、區域自治、經濟扶助、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成熟理論方法,開創了民族團結教育工作新局面。
一、建立民族團結工作教育組織
建立民族工作組織機構。1936年初,成立了以張聞天為書記,漢族、蒙古族和回族同志組成的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簡稱西工委),下設民族問題研究室,負責陜、甘、寧、青、綏五省的少數民族工作,特別是回族和蒙古族團結教育工作。西工委成立后,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形成《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和《關于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的提綱》。這兩個提綱是指導當時民族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為中國共產黨制定民族區域等政策提供了科學依據,大為推進了民族工作的開展。之后,1937年7月成立了少數民族工作委員會,1941年5月成立了中共中央西北局,下設少數民族工作委員會。
健全民族工作組織體系。陜甘寧邊區政府設立了少數民族事務委員會,并在下屬的分區、縣、市等少數民族集中的地方設立民族事務科或民族事務科員。所有這些,都是為了處理少數民族問題而設置的,對于開展少數民族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形成層次明晰的民族組織體系。民族團結教育組織體系的建立,對于開展少數民族工作、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開展民族區域自治管理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為指導,第一次科學地提出了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理論——民族區域自治,并在陜北等地初步實施這一政策,鞏固和發展各族人民大團結。
形成民族區域自治管理政策。民族區域自治的最核心思想是民族平等思想。1939年公布的《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中就明確規定“實現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與漢族的平等權利”。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依照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區”。這兩個文件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和方式,落實了民族平等政策。
開展民族區域自治。1936年豫海縣成立回民自治縣,定邊縣的四、五區和城關鎮的兩個村成立回民自治鄉,曲子縣的三岔鎮成立回民自治區,新正縣的一、九區和鹽池縣的回六莊成立回民自治區。在這些地方,由回族人自己選舉區長、鄉長,管理區、鄉內的政治、經濟、文化事業。1942年4月,在黨中央和毛澤東的指導下,邊區政府劃定了定邊的四、五區和鎮關鏡的兩個自然村為回民自治區。同年9月,又劃定曲子縣納三岔鎮為回民自治區。之后,又在部分回民聚居的鄉村劃定若干自治區和自治鄉,并將選舉權、管理權完全交給自治區內的少數民族。
少數民族參政議政。1939年2月1日陜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和1941年11月第二屆參議會都對少數民族參加選舉作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少數民族參政議政。在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上有7位回族代表當選為邊區參議員,在第三屆參議會(1946年4月)上又有3位回族代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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