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管理是國家對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學者認為:事業單位的第一特征就是事業編制。但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中,卻出現了一些耐人尋味的現象:一方面國家近年來下達的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中基本不提“事業編制”,另一方面,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出現了所謂的“不占編人員”。
編制、人事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究竟有著什么樣的互動關系?本文擬結合“十二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從編制和人事制度角度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行一點粗淺探討。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盡早關閉新進人員進入占編人員管理體制的通道
當前事業編制根據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由國家事業費負擔的比例分為財政補貼和經費自理兩種(原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后調整為兩種),這種分類主要是按照事業單位收入狀況和贏利能力劃分的。從現階段事業單位來看,不同類型事業編制本質上沒有區別,即使國家不撥人員經費,也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保障,從根本上都是國家供養。
占用事業編制,對個人來說意味著國家干部身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住房及養老等待遇,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級別和干部保障制度。這構成了占編人員和不占編人員的主要區別:占編人員嚴格對應行政級別,按級別享受工資、住房、醫療和養老等待遇,實行干部保障制度,是終身制;不占編人員按合同用人,按崗位取酬,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實行社會保障,是合同制。用一句經濟學術語,國家或單位對占編人員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對不占編人員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占用事業編制,還代表著計劃經濟體制下事業單位長期以來實行的“大一統”干部管理制度,其特征是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層級管理。這種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中組部、原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改革就是要破除干部身份終身制,引入競爭機制,在事業單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一項基本的用人制度,這樣的思路是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基于這樣的思路,如果繼續增加占編人員,實際上是對干部身份終身制的一種加固,偏離了改革的即定方向和思路。
因此,改革的當務之急就是不再增加占編人員,盡早關閉新進人員進入原有干部管理體制的通道;對所有新進人員實行聘用制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種制度安排將會有利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降低人事制度改革的阻力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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